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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2
目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 基金概览 ......................................................4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6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 基金合同摘要 .................................................17
七、 基金财务状况 .................................................18
八、 基金投资组合 .................................................20
九、 重大事件揭示 .................................................23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24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25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26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2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8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
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
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 2025 年 1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www.nffund.com)上的《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和《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沪公司债(扩位简称:上证公司债ETF )
3、证券代码:51107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沪公司债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5日基金份额总额:30,000,970.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15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92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000,970.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月22日
10、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
名不分先后)5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6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证监许可〔2024〕1965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其中,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网下债券发售的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 月 8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认购 2 个工作日,网下现金认购 2 个工作日,网下债券认购 2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 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2)发售代理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网下债券销售机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2024]1965号文注册,自2025
年 1 月 7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5 年 1 月 8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999,982,769.00 元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 2,999,982,769.00 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
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已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71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3,000,057,280.00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0,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7
为 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及《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上证基准
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获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以 2025 年 1 月 14 日为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
额为 3,000,057,280.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0,000,970.00
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已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1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沪公司债(扩位简称:上证公司债ETF)
5、证券代码:51107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沪公司债
7、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1月22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
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8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
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
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0,000,97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9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271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为 23,604.2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7,271,778.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90.90%;个人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729,192.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1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41,500.00 14.80%
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441,500.00 14.80%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86,326.00 13.29%
4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948,000.00 13.1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454,500.00 11.51%
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1,974,000.00 6.58%
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74,000.00 6.58%
8
创金合信基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创金合
信至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888,524.00 2.96%
9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恒
信盈固收 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94,800.00 1.32%
10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恒
信盈固收 5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94,800.00 1.32%1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周易
3、总裁:杨小松
4、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1.72%、厦门合泽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4%、厦门合泽益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以股东、基金持有人、委托人以及相关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构建了一整套赖
以指导和控制公司运作的组织运营架构。在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之下,公司搭建了包括
零售群、机构群以及投研部门、市场部门、后台运营部门等为主要结构的矩阵式组织运营架
构。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交易等相关工作,具体部门职责如
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权益投资部
1. 负责权益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固定收益投资部
1. 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混合资产投资部
1. 负责“固收+”(固定收益资产投资+其他资产投资统称“固收+”)
策略的公募产品和混合策略的非公募产品(包括专户、社保、基本养老、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养老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2. 配合做好大类资产配置研究;
3. 为产品设计与市场营销提供支持。
指数投资部
1. 负责被动指数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
2.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建议;
3.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4.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现金及债券指数 1. 负责货币、债券指数基金等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11
投资部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FOF 投资部
1. 负责 FOF 投资运作管理,包括公募 FOF、养老目标 FOF、专户 FOF;
2. 负责投顾业务组合运作管理,包括策略开发与组合运作、业务拓
展、策略输出、投前投中投后顾问式服务;
3. 为公司内其他部门提供资产配置、产品布局、业务拓展、基金研究等
投研支持与服务。
数量化投资部
1. 承担主动量化投资职能的统一归口管理;
2. 负责主动量化策略产品的投资管理;
3. 根据量化模型,完成投资策略研究及择时研究工作,并提出判断和
建议;
4.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
作;
5. 配合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国际业务部
1. 负责海外市场产品的研究、投资管理;
2. 参与产品创设过程,配合产品开发部完成产品研究、测试及维护工
作;
3. 配合销售市场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基础设施基金投
资管理部
1. 负责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研究、投资和运营管理
工作;
2. 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的业务承揽、产品创设等工作;
3. 配合市场销售相关部门进行媒体宣传及客户推介工作。
权益研究部
1. 负责股票市场的行业与上市公司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
告撰写;
2. 及时更新和维护股票池、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模型;
3. 协助固定收益相关部门开展信用研究及可转债研究,并提出判断和
建议;
4.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固定收益研究部
1. 负责可转债研究和信用研究,提出投资建议并完成研究报告撰写;
2. 向全国社保理事会提供支持服务;
3. 向销售市场相关部门提供研究支持服务。
宏观策略部
1. 负责公司标准化研究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2. 负责宏观研究和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研究;
3. 为各投研部门、市场部门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和营销支持。
交易管理部
1. 负责组合交易和交易执行等策略的研究和制定;
2. 负责交易实施,降低交易成本、获得交易收益、防范交易过程中的
风险;
3. 负责交易分析和新产品持续研究,提供相关交易支持。
市场部门主要负责为所服务的客户群体开展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及产品开发工作,其中
具体部门职责如下:
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零售服务部 1.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公司零售业务条线统一规划、部署的
推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零售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12
2.进行零售业务的合作渠道开发、维护和管理,为分公司提供培训、服
务和支持,促进公募基金、零售专户等产品的销售、业务的拓展;
3.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
机构服务部
1. 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负责公司机构业务条线统一规划、部署
的推动执行职能,对分公司机构业务工作实施条线垂直管理;
2.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营销战略,进行公司机构客户公募业务、专户
业务的营销策划、销售发动、营销支持、营销推动、赋能一线和投后服
务等工作;
3.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
网络金融部
1. 负责公募业务线上渠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发展规划、
平台和网站建设及维护等;
2. 负责线上渠道的营销管理工作,包括线上渠道推广、线上渠道营销
方案的制定、线上销售市场情况及销售数据分析等。
证券公司业务部
1. 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全面负责证券公司客户相关业务的统一规划和
部署,实现与证券公司“总部对总部”的对接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各项
业务需求提供全面综合的服务,并维护与证券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
2. 根据公司营销战略,针对证券公司的渠道进行开发与服务,开展渠
道管理、产品销售与服务、营销策划与支持等各项工作;
3. 提高公司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服务质量与效果,完成公司对证券公司
客户相关业务下达的各项经营任务。
战略客户部
1. 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整合公司资源,针对战略客户提供全面综
合的资产管理及研究支持服务;
2. 开展公募、专户和创新业务的开拓与营销,维护与战略客户的良好
合作关系,完成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
养老金业务部
1. 负责养老金业务的销售管理、资源共享整合;
2. 根据公司养老金业务经营目标和战略进行整体营销规划;
3. 对集团的养老金业务提供专业服务与支持。
客户关系部
1. 建立客户沟通平台,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咨询服务;收集客户需求
和建议,处理客户投诉;
2. 搭建客户分类分级服务体系,进行客户信息分析和挖掘;运用多种
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进行客户关系的有效维护。
北京、上海、深
圳、南京、成都
分公司
1. 负责组织完成所辖片区的银行、财务公司、券商、保险、企事业单
位及高净值人群的客户销售与拓展;
2. 开展资产创设业务与另类产品交叉销售工作;
3. 为公司在当地业务开展提供保障支持工作;
4. 完成公司下达的预算指标和利润指标。
合肥分公司
(理财中心)
1. 履行理财中心相关职能;
2. 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服务通道,为客户提供集理财咨询和资讯为一
体的专业理财顾问服务。
*合肥理财中心隶属客户关系部
可持续发展部
1.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ESG 等可持续发展事务的研究与推广;
2. 负责公司品牌形象规划与实施,打造品牌的可持续发展性;
3. 负责销售、宣传、活动等创意策划;
4. 为公司销售前台做好营销支持,提高公司的公众认知度和美誉度。13
产品开发部
1. 研究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发展动态和创新趋势,进行产品创新、开
发及储备,建设和维护公司产品库;
2. 负责公司创新业务的研究及孵化工作;
3. 负责零售群、机构群产品的立项、制作、报批、日常管理与维护工
作。
后台运营部门主要包括数智科技部、运作保障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财务部,主要负责数智化建设、运作保障、
合规与风险管理、财务行政与人力党群等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我公司共有员工 1022 人,博士 28 人、硕士 830 人、本科 157 人、
其他 7 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鲍文革
咨询电话:400-889-8899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1998 年 3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基金作为国内首批规范的基金管理公司正
式成立,成为我国“新基金时代”的起始标志。公司股权结构稳定,公司主要股东为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3.72%)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南方基金总部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深
圳、南京、成都、合肥六地设有分公司,在深圳和香港设有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深圳子公司)和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南方东英是境内基金公司
获批成立的第一家境外分支机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南方基金母子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规模 24,705 亿元。其中南方
基金母公司规模 23,124 亿元,位居行业前列。南方基金公募基金规模 13,194 亿元,累计向
客户分红 2,045 亿元,管理的公募基金类型涵盖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
QDII 型、FOF 型等。南方基金非公募业务规模 9,930 亿元,在行业中持续保持优势地位。南
方资本子公司资管规模 151 亿元,南方东英子公司资管规模 1,430 亿元。南方基金已发展成
为产品种类丰富、业务领域全面、经营业绩优秀、资产管理规模位居前列的基金管理公司之
一。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董浩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0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部货币理财类研究员;2014 年 3 月 31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任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任南方 50
债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11 日至 2018 年 7 月 4 日,任南方中票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任南方天天宝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
任南方 3-5 年农发债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任南方 7-10 年国14
开债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任南方理财 60 天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2021 年 5 月 26 日,任南方 10 年国债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 11 日至今,任
南方现金通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 3 日至今,任南方日添益货币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8
日至今,任南方 1-3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24 日至今,任南方收益宝基金经理;
2020 年 3 月 5 日至今,任南方 0-5 年江苏城投债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7 日至今,任南方
1-5 年国开债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 日至今,任南方理财金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13 日
至今,任南方中债 0-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上证基
准做市公司债 ETF。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 年 10 月 2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前身是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
2014 年 7 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 10 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 号),获得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15
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
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
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
均已具备 5 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
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95548-3
(四)一级交易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
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
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曹阳17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18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5 年 1 月 15 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资产 本期末 2025 年 1 月 15 日
资产:
货币资金 283,056,944.75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41,333,244.68
其中:股票投资 -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1,841,333,244.68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其他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0
债权投资 -
其中: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其他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157,104.39
资产总计 3,124,547,293.82
负债和净资产 本期末 2025 年 1 月 15 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124,133,269.2819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4,656.86
应付托管费 8,218.95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6,552.41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79.89
负债合计 124,173,377.39
净资产:
实收基金 3,000,057,280.00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316,636.43
净资产合计 3,000,373,916.43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3,124,547,293.82
注 : 报 告 截 止 日 2025 年 1 月 15 日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92 元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30,000,970.00 份。2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841,333,244.68 58.93
其中:债券 1,841,333,244.68 58.9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00,000.00 32.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3,056,944.75 9.06
8 其他资产 157,104.39 0.01
9 合计 3,124,547,293.82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841,333,244.68 61.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21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1,333,244.68 61.37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242079 24 中化 Y4 1,000,000 101,054,246.58 3.37
2 115169 23 光明 01 880,000 91,555,682.20 3.05
3 241166 GK 国能 02 890,000 90,613,240.82 3.02
4 115512 葛洲 YK05 800,000 82,690,476.71 2.76
5 242040 鲁高 KY09 790,000 79,496,552.88 2.65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
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
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22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
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
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57,104.39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7,104.3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23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2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
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
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2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
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27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2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29
收费方式;
(1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债券认购的,相关债券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31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32
的最低年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33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债券、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34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35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36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37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38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39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4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2、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
行评价,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或者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金额大于零时,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累计报酬率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当基金收益分配根据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决定时,基于本基金的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当基金
收益分配根据基金可供分配利润金额决定时,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
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
有关规定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1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42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以外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期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券和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43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本基金
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不低于 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9)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44
除上述第(8)、(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45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四)估值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46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
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在提供推荐
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
提示。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
种的公允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
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2、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47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48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49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50
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51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
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52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