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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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3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5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4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7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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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经2016
年 X 月 X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增加 H 类份额等相关事项,并经
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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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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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日日鑫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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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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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场外基金份额”)记录在该
账户下
30.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
内进行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场内基金
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场外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场外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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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外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H 类
基金份额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H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为体现赎回申请占
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
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并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
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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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3.H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内基金份额类别
54.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5.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57.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8.每百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
收益、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该
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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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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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为满足投资人现金管理和日常理财需求,在力求本金安全、确保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
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使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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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将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H 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在场外申购和赎回,H 类基金份额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本基金根据投
资人认(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据此形成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的数额限
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场外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易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
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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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承
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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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或最高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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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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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H 类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H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H 类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H 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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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