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5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3
月27日证监许可【2018】54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本金安全。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上海及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申
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
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
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
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八)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
(十)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
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
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及相关业
务。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4、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赎回业务的场所。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8、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标的指数:指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中国A股国际通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
他指数。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者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
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年至1994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作;1994年
至2000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
综合计划部经理;200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
员、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2006
年至2016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长;2016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
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
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
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
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
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
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
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
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
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
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
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
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
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
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
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
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3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曾理先生,工学硕士。曾任职于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部产品策略岗位。2014
年8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量化及ETF投资部量化程序员、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自2018年10月起担任量化及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先后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规划部高
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年2
月加入本公司,自2020年4月起担任ETF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
5、本基金基金经理曾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