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I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
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1544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其代表经筛选后最大 30 间与科技主题
高度相关的香港上市公司。
(1)样本空间: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大中华公司股票,不包括外国公司、
根据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 21 章上市的投资公司;
(2)选样方法:1)流动性需满足投资类指数的换手率测试;2)恒生行业
分类属于工业、非必需性消费、医疗保健业、金融业和资讯科技业;3)主题要
求:与网络(包括移动通讯)、金融科技、云端、电子商贸、数码五个科技主题
中的一项高度相关;4)创新筛选要求:符合以下最少其中一项要求:利用科技
平台营运(如网络或移动通讯平台);研究发展开支占收入之比例>=5%;年度
收入同比增长>=10%;5)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值排名最高的 30 只证券选为成份
股;
(3)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每只成份股权重上限为 8%。
上述有关专有名词及计算方法详情,请参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页上的指数II
编算细则。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hsi.com.hk。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
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
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1、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
险。包括境外地区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税务风险、会计风
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行业的相关
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
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3、ETF 运作特有风险。包括基
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失
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4、本基金投资
特定品种或采用特定投资方式的特有风险。包括投资于期货、期权、外汇远期
合约等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
回购的风险,以及金融模型风险;5、终止清盘的风险。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
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投资本基金可能
面临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III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
等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
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香港等境外市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面临终止清盘
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发布提示性公
告。
当基金资产规模接近或达到外汇额度使用上限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基金
的申购,届时投资者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和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 日交收
成功后 T+1 日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
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
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赎回或交易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或交易所涉及的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
认可。IV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V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20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28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5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90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96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9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43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1441
第一部分 绪言
《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恒生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生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2、标的指数:指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3、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4、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3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5、《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8、《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4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5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6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等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7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8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有风险
1、境外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受到相应境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以及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
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地区投资的成本
及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和结算,在境外市场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以外币计价的
金融工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可能会影响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价值,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由于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
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
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
境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
争、暴动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
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从而对基金投资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本基金所投资的境外地
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此9
外,境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
基金向该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上
述事项均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5、会计风险
由于境外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
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
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此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
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
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
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科技主题类股票,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
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证券投资主题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
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10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以下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恒生科技指数的编制商发布的免责声明:
“恒生科技指数(“该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
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科技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
有。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可就易方达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该产品”)使用及
参考该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该指数
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或(ii)该指数或其中任何成
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何人士因使用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该产品的任何经纪或该产品持有
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该指数提供或默示任何保
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