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新增: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二)基金托管人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九)定期报告
新增: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3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