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81号),以及2016年9月14日《关于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194号)进行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4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选取
海外交易所上市的50家中国互联网企业作为样本,反映在海外交易所上市知名中国互联网
企业的整体表现。
(1)指数样本空间
香港市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香港市场证券:1)以香港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为主要
上市地;2)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非该证券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3)过去一年
日均股价不低于0.1港元;4)过去一年日均股价不低于0.5港元或者最近年度报告每股收
益(EPS)不小于0;5)过去三个月日均换手率满足条件。证券按照日均换手率(每日成
交金额/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并依次序计算每只证券的累计日均市值占比,累计日均市
值占比前90%的证券,其日均换手率符合条件;6)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司证
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
内地。
其他市场:以其他证券交易所为主要上市地、上市交易时间超过3个月(除非该证券
发行市值超过30亿美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内地公司证券:注册地在中国内地;
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内地;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
(2)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的证券,剔除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小于300万美元或过去一年日
均总市值小于20亿美元的证券。
2)对剩余的证券,选取符合以下定义的证券:互联网软件:开发与销售互联网软件的
公司;家庭娱乐软件:开发主要在家中使用的家庭娱乐软件和教育软件的公司;互联网零
售: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零售服务的公司;互联网服务:主要通过互联网提供各类服务的
公司;移动互联网:开发与销售移动互联网软件和/或提供移动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3)对于剩余证券,按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综合排名
(1:1),选取排名靠前的50家证券作为指数样本。若剩余证券不足50只,剩余证券全部
作为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汇率)。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
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得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3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5、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
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
停牌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
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
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2)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
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
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
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
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
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
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6、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8、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
回,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
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
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
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9、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
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
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
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
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4月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6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30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43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5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6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7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4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79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8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90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110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4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6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27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易方达中
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
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
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
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
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
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
络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
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
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
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
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
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
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
须承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
(三)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
变化等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四)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五)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
绩表现,也无法预示其未来走势。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样本空间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
一,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交易的股票:(1)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营运中心
在中国大陆;(3)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大陆。受“红筹回归”等多种因素
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频率可能会比较高,极端情况下本基金规模和成交量将可能
发生萎缩从而导致交易不活跃。
(六)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金对标的
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等。
(七)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
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八)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
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
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九)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
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
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