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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一、前言....................................................................................................................................................................2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备案 ........................................................................................................................................................ 12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3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8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0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6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48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5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7
二十五、其他事项 ...............................................................................................................................................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 69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同》: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关于实施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
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和中
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
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
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
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
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境外股票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金额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募集期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或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符合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按
照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募集期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2、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
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5、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以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
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外
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现金替代款
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
间顺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日常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如规定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场内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等,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
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
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申赎原
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七)暂停申购、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决定临时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因异常情况导致IOPV计算错误;
8)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节假日休市可能对
基金正常运作造成影响;
9)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0)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11)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
布异常时;
12)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
13)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持
有人利益时;
14)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立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时;
1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12)、15)-1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赎回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网站及其他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2)、3)、6)、8)、9)、16)等项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实物申购与赎回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可采取实物申购与赎回,即以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进行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与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
和程序予以公告。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
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
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增设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
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或公
告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办理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6)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0)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持有人大会的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6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在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任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
决通过。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
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
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而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基准货币
人民币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
近的回报。本基金主要采取指数化投资法投资于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成分股,为投
资者提供一种投资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有效工具。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
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进行替代。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指数期
货或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3%以内。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相应
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
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该指数选择在海外上市的不超过50
只中国互联网龙头企业作为成份股,以此衡量海外中国互联网企业股价整体表现,具体包括
互联网软件与服务、家庭娱乐软件、互联网零售、互联网服务、移动互联网等子行业。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
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 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 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5、 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分别
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或其他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延迟估值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保护;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的截止时间后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过错原则,由过错责任方承担。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
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i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
日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以及
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本《基金合同》或履行本《基金合同》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
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
商解决。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批准或公
告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
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销售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销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办理转融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包括基金)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8)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规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16)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0)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
交易;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责任;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持有人大会的构成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
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或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基金份额折算,则采用剔除折算因素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第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基金份额总额i
?
i注: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复核,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8、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托管行及境外托管行垫付资
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税务顾问费;
10、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
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2、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3、为了基金利益,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仲裁、追索费用;
1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5、基金上市初费和基金上市月费;
1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要根据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基金首次挂牌之日起累计,计算
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计费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
算。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季度首日起15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5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境外交易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产;
(5)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 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除非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禁止,本基金可以投资境外托管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
以不受前述限制。
(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
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
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4、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
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
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
托管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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