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根据2021年2月8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56号)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2、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编制方案如下:
(1)样本空间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选股范畴包含所有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2)选样方法
(2)选样方法
1)任何按恒生行业分类系统归类为医疗保健业(28)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将被纳入恒
生医疗保健指数;
2)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成份股数目并非固定也不设任何限制。
(3)指数计算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而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定为10%。
外国公司之合计比重上限为5%。如超过上限,剩余权重会按比例分派给其他的成份股
公司。需要时将会检讨有关比重上限。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Pt :于t日的现时价格
Pt-1:于t-1日的收市价格
IS :已发行股份数量
FAF :流通量调整系数, 数值介乎0 至1
CF : 比重上限系数,数值介乎0 至1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是股票价格指数,不会为现金股息及权证花红另作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eng。
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其
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此外,本基金可投资境外
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
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
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
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详见下文“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
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
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
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
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其他国家或地
区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存托凭证发行地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认后,
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
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7、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8、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
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9、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10、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示。
11、本基金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12、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1日。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1
第二部分 释义 ................................................... 2-1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3-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6-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8-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1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19-1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24-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5-1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26-1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以及《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 基金合同: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 《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9.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及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0.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8.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
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即代办证券公司)
3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36. 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
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和更新
4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 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54. 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的
55.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 预估现金差额: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
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差额的预估值
61. 元: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64.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5.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
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
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73.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本基金(即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74.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5.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
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8.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特定机构投资者
79.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8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在总结、借鉴基金管理人旗下已有开放式基金(包括ETF基金、QDII基
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的特点,确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建立相应
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本基金整个投资过程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标的
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一、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以ETF方式运作的特有风险
(1)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送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成份股增发、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
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的存在,使基
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