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9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法国
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232号)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
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投资
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2)市场风险;(3)境外投资风险
主要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流动性
风险;(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6)参考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7)退市风险。其它风险包括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
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
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
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法国
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法国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
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
和赎回,即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由于登
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记机构确认
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代款。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
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16
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80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89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2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9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9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6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4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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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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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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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
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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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或其他组织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30、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泛欧交易所发布的法国
CAC40 指数(指数代码:FCHI.GI)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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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37、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A 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40、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1、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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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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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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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法国 CAC40 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授权、或法国 CAC4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法国 CAC4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担指数
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依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产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
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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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基金管理人代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
募说明书规定代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
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4、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
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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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法国市场以欧元计价的
金融工具。欧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
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
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法国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法国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会计制度风险
法国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4、税务风险
法国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此外,法国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由于本基金为投资法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华安法国 CAC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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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