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0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63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为境外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
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
市交易公告书》。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1、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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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1、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4、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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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科技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基
金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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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等其他条件,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