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托管人和博时中证全球中国教育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基金库、
债券库等各类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更新和调整
需要为托管行系统开发与设置预留足够时间。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A、转型前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1)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未来如果
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互联互通机制标的,则本基金可直接参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会做相应调整。
B、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1)本基金在境外的投资范围如下: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
美国存托凭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
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未来如果
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互联互通机制标的,则本基金可直接参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在境内的投资范围如下: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
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
例会做相应调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转型前基金的投资限制:
a、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5)、(9)、(11)、(12)、(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类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类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B、转型后基金的投资限制:
a、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
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15)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类限制。
除第(5)、(9)、(11)、(12)、(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类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类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4、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托管人只对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回购交易之交易对手作出监督。监督范围并不包括一般证券买卖之券商。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
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