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
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
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
全球托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一)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袁树先生直
接领导。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名骨干成员,职级
均为经理或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务、产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
具备15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
可说是香港最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
管业务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
银香港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
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多名,人员
平均具备10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
断加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
水平服务各机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托管业务主管。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
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
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
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
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多家代理人公司及
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继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09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
产品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张海萍女士,托管运作主管。张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金融行业的工作经验。加
入中银香港前,张女士曾任职于所罗门美邦、纽约梅隆银行、摩根大通和道富银行。
来香港工作之前,她曾在美国纽约和达拉斯工作。
阮美莲女士,财务主管。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
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
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
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
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二)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
前已以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
户的股票、债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
以该次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
以确保客户权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
等另有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
关异地市场的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
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CSS,是中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
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
成的。CSS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IBM P5系列AIX运行。系统需使用两
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务器配合。
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
优势,不单符合SWIFT-15022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
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
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FAMEX系统
进行处理,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
机构客户及各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
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
(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
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
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
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
作为本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
复核,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
全面评核及监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
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
常服务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
担其次托管行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
年均会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
评估,以确保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
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
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
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
并因应有关条例、指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
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
理、结算程序、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
以及《托管系统进入控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
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
定期之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
户资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
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六、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2、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
券公司。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发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
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首席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陈胜
经办律师:陈胜、张旭颖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19】923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74,970,000.00元,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6月
12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87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74,970,000.00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74,970,000.00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000.00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为1.81838%。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
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9年6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
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与变更登记,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计算过程中涉及的尾数保
留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
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后,在适当的时候,在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且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本基金基金
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
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
该指数及跟踪该指数的ETF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ETF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及跟踪该指数
的ETF作为标的指数及标的ETF。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
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人民币的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本基金人民币现金申购、
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非人民币现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经基金管理人推荐、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
务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申购对价,否则申
购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赎回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
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
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投资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基金份额的注
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
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10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
场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基金组合内的部分投资品种因
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限制等情
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时,赎回现金替代款支付时间顺延。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
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
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0,000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
降等情形)等因素,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条件成熟时,本基金可增
减人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增减人
民币和外币份额类别,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标的ETF份额
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2、标的ETF份额相关内容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标的ETF份额名称、代码
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则,
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标的ETF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只有1只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