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3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安三菱
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923 号)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6 月 12 日正式生
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 ETF 为 MAXIS Nikkei 225 ETF,标的指数为日经 225 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从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中选出 225 家最具代表性的股票。
(2)成分股选择
日经平均股价指数,在东证一部上市股票中,以成交量最活跃、市场流通性
最高的 225 支股票的股价指数为基础。是从行业小类中选择“技术”、“金
融”、“消费”、“素材”、“资本财及其他”、“运输及公共”中,具高流通
性的股票。
(3)指数计算
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关于指数编制方法的介绍系依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
的材料]/[于其官方网站的披露]由基金管理人翻译而来,可能存在中文翻译无法
完全真实反映英文原意的情形,关于指数编制机构关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原文
描述请登录 https://indexes.nikkei.co.jp/查询。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 ETF 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 ETF 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标的 ETF 出现操作
错误或暂停申购及交易等运作风险,标的 ETF 终止运作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与标的 ETF 业绩差异的风险、标的 ETF 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标的 ETF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
险 、标的 ETF 退市风险、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2)市场风险;(3)境外投资
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及税务风险等;(4)管
理风险;(5)流动性风险;(6)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7)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8)退市风险;(9)投资者申购失败的
风险;(10)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
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
可抗力、等等。
本基金的标的 ETF 为由三菱日联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Mitsubishi UFJ
Kokusai Asset Management Co.,Ltd)担任管理人、并于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MAXIS Nikkei 225 ETF(交易代码:1346 JP Equity)。本基金对标的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
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标的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金。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日本的境外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日本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
金投资收益。
由于登记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请被登
记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
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
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申购、赎
回对价的交收方式及其日后的变更已经认可。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息更新以外,本次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业务指南相关内容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
有关财务数据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31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6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九、风险揭示 .......................................................................................................................... 79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0
一、绪言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
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三菱日联
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4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31、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32、标的 ETF:MAXIS Nikkei 225 ETF
3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7、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5
38、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场内
申赎、交易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A 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41、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2、证券账户: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7、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
58、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日本经济新闻社发布的东京
日经 225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
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
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3、预估现金部分:指申购、赎回过程中,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4、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7
6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标的 ETF 份额、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三菱日联日经 22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
长,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
长,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锦江国际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上海齐程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工学硕士、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二部项目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
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兼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部总
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与首席风险
官、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及其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