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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37号文
注册日期:[2021年5月11日 ]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于2021年5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637
号文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HSTECH)。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基本信息详见如下链接:
https://www.hsi.com.hk/schi/indexes/all-indexes/hstech。
4、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境外
投资风险、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等等,具体详见下文“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是跟踪恒生科技指数(HSTECH)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
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
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
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及
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5、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6、请个人投资者阅读并充分了解《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
策》(https://www.cifm.com/service/ETguide/rules/201908/t20190822_144519.html ),
知晓并同意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就为您开立基金账户并提供相应基金
业务活动之目的及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反洗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名制
等)的要求,根据上述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收集、使用、存储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您的个人信息,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个
人财产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我们处理您的相
关个人信息,我们将无法为您提供基金账户以及相应的基金业务相关的服务。
对于机构投资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个人信息的,应当确保个人信息来源合法并
且确保管理人处理其个人信息不违反该第三方的授权同意。机构投资者请提醒该
第三方阅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用户隐私政策》,特别地应当根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告知管理人将如何处理其个人信息,并获得该第三
方同意。
7、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8月20日,基金投资组合及基金业
绩的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8
五、基金的业绩 ............................................................................................................................. 33
六、基金管理人 ............................................................................................................................. 34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十八、基金托管人 ......................................................................................................................... 81
十九、境外托管人 ......................................................................................................................... 8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0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
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摩根恒生科技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
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
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0、《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发布的《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1、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3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6、直销机构:指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3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9、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结算及相关业务
4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
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
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
回对价的行为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4、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HSTECH),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
金份额数计算
61、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
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7、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差额之日
68、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
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
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
通”)
7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在香港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7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投资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
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
生潜在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此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不同国家或
地区的金融市场和总体经济趋势的影响,而且适用的法律法规可能会与国内证
券市场有诸多不同。例如,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
大的区别,投资市场监管严格的发达国家比投资经济状况波动较大的发展中国
家市场风险要小。此外,相对于国内市场的规则来说,由于有的国家或地区对每
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
险的增加。
2、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基金投资的某些境外国家或地区出现大的变化,如政府更迭、
政策调整、制度变革、国内出现动乱、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这些事件都会
甚至造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结果。当以上这些与当地政治环境有关的事件在
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发生时,当地证券市场价格因而发生波动,基金的投
资收益会受到影响。
3、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4、汇率风险
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性。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换为外币后投入境外市场,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时获得的为人民币。由于人民币汇率在未来存在不确定性,因
此,投资本基金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
5、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
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
的影响。
(二)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三)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四)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
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因政
策、管控、及其他管理人不可控因素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投资于部分指数成分股,
从而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五)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
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六)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
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七)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
的风险与成本。
(八)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九)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
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
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
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
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
赎回全部或部分ETF份额的风险。
(十一)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
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
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三)申购和赎回风险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组合证券均为境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票,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程与标的指
数组合证券仅在境内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存在因投资者不了解清算交收
规则及其差异而导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
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
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
2、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赎原则,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
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组合证券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
击成本,也可能因期间市场波动而遭遇损失。
3、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
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
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险。
4、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申购时,如果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
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
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失败。此
外,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报时间先后
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
申购的投资人,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5、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
价,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
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
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四)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
度限制等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交易方式调
整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
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五)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按照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
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十六)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
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
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
券市场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
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
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
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
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
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
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港
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因结算参与人
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2)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3)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
金权益受损;(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
害的情况。
4、相比直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
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
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十七)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为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
和定性分析的方法,在预期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配置相对风险较低、投资价
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
(十八)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一种挂钩股票指数的金融衍生工具,
带有一定的投资杠杆,可放大指数的损益;同时,股指期货可进行反向卖空交易。
因此,其投资风险高于传统证券。本基金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控制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十九)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股票期权价格主要受受到标的资产价格水平、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期权到
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
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
权投资还面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
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
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二十一)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
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
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
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十二)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
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
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当基金资产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
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二十三)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摩根资产管理(J.P. Morgan Asset Management)旗下的公
募基金(以下简称“关联基金”)。摩根资产管理主要是指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
关系的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法人实体,包括但不限于JPMorgan Funds (Asia)
Limited等。基金管理人在关联基金和非关联基金之间进行投资分配的权力会产
生利益冲突。在遵循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择本基金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时,在基金
管理人最终选择投资于关联基金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一只或多只
投资者可能认为对本基金更具吸引力或具有更加理想的回报的非关联基金。本
基金投资关联基金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收取更多的报酬、增加基金管
理人的关联方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或支持关联基金的特定投资策略。前述利益冲
突可能致使基金管理人被视为通过调整其目标资产类别配置或实际投资配置比
例,以配合更多地选择关联基金。另外,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向某些本基金
所投资的标的基金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投资于该标的基金可能使得基金管理
人的关联方受益。另外,本基金可能持有所投资的标的基金较大比例的份额,因
此,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是否及何时赎回该标的基金时,考虑赎回该标的基金对于
本基金的影响及对于该标的基金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时可能面临利益冲突。此外,
本基金拟投资的标的基金可能包括以复制方法跟踪于持有基金管理人的间接母
公司摩根大通集团的普通股的指数的股票指数基金。
(二十四)流动性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恒生科技指数的被动投资指数基金,在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方
面,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与此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流通受
限资产的投资比例。本基金为ETF,不同于其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现金赎回的方
式,其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这将降低本基金因应对日
常赎回的需要而变现基金资产的压力。但在极端的、特殊的市场情况下,若证券
投资基金行业普遍面临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应对赎回能力。
(2)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
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
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赎回对价延期到账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
金净值等风险。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二、其他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
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
易错误等风险。
(二)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三)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
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境内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
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对股票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但因特
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时,本基金将运用其他方法建立实际组
合,力求实现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1、资产配置策略
为了实现追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80%。
2、股票投资策略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长期停牌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
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将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作为完全
复制法的补充,构建本基金实际的投资组合,以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有效控制跟踪误差。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替代,以期在
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进行相
应的跟踪调整。指数调整方案公布后,本基金将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
的调整,若成份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会对跟踪误差产生较大影响,将采用逐步调
整的方式。
2)不定期调整
①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
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权重比例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权
重进行配置,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选择相关股票进行
适当的替代。
③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保证基金正常
运行,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政策、市场等因素,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内,将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其
他股票。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
大。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
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金融衍生品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
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
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根据对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
态、息差变化的预测,进行债券组合管理和动态调整。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
式、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将综合考虑融资成本、保证金比例、冲抵保证金证券
折算率、信用资质等条件,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方。同时,在保障基金投资组合
充足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融资杠杆风险的前提下,确定融资比例。转融通证券出
借策略按照分散化投资原则,分批、分期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分散风险。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
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9)、(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
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
基金总份额的20%;
(4)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科技指数(HSTECH)。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
准,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生科技指数(HSTECH)收益
率。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
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
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
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68,612,040.57 93.61
其中:普通股 168,612,040.57 93.61
存托凭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208,872.34 6.22
8 其他各项资产 294,135.12 0.16
9 合计 180,115,048.03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11,251,508.55元,占净值比例64.21%。
(二)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68,612,040.57 97.32
合计 168,612,040.57 97.32
(三)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消费者非必需品 70,126,934.47 40.47
电信服务 47,658,532.33 27.51
信息技术 44,678,730.72 25.79
消费者常用品 4,273,840.86 2.47
金融 1,165,054.27 0.67
医疗保健 708,947.92 0.41
合计 168,612,040.57 97.32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明细
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700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42,000 14,275,045.34 8.24
2 Meituan 美团 3690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39,750 14,170,475.03 8.18
3 Xiaomi Corp 小米集团 1810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892,200 13,419,550.22 7.75
4 Alibaba Group Holding Ltd 阿里巴巴 9988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07,700 13,364,236.34 7.71
5 JD.com Inc 京 961 香 中国 135,38 12,764,170.9 7.37
东集团 8 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 6 6
6 Kuaishou Technology 快手科技 1024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284,600 11,987,403.80 6.92
7 NetEase Inc 网易 9999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76,200 10,369,340.81 5.98
8 Li Auto Inc 理想汽车 2015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152,100 9,758,949.54 5.63
9 Lenovo Group Ltd 联想集团 992 香港证券交易所 中国香港 888,000 8,931,267.44 5.15
10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nternational 中芯国际 981 香港证券 中国香港 461,000 7,203,162.62 4.16
Corp 交易所
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33.72
3 应收股利 293,201.40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135.1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数可能存在尾差。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21/12/17––2022/12/31 -19.91% 3.12% -20.40% 3.39% 0.49% -0.27%
2023/01/01––2023/12/31 -7.27% 1.96% -7.51% 2.05% 0.24% -0.09%
2024/01/01––2024/06/30 -4.08% 2.10% -4.90% 2.22% 0.82% -0.12%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42层和43层
法定代表人:王琼慧
总经理:王琼慧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 100%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
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
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23年1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原股东之一上海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与原另一股东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将其持有的本公司49%股权转让给摩根资产管理控股
公司(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Holdings Inc.),从而摩根资产管理控股公司
取得本基金管理人全部股权。
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公告,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该名称变更
事项已于2023年4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Daniel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
全球投资管理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
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
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Paul Quinsee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美国权益投资总监、摩根全球权益投资团队投资组合经
理和客户投资组合经理,并曾在花旗银行和施罗德资本管理公司担任权益投资
组合经理。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权益投资总监、资产管理投资委员会联合主席。
董事:王琼慧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杜猛
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
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董事:胡海兰
学士学位。
曾任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财务主管。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兼行政部总监。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
州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会计师。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
金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
员,以及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现任香港铁路有限公司退休计划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Matthew BERSANI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曾任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及保罗·韦斯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事处负责人。
现为克利夫集团合伙人、创始人。
2、监事基本情况:
监事:陈俊祺
学士学位。
曾任美国运通银行(香港)金融服务总监、嘉信理财(香港)业务发展总监
及怡富资产管理(香港)直销业务主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职工监事:水榕
学士学位。
曾任交通银行闸北支行信贷专员、渣打银行销售及渠道管理业务高级经理、
汇丰银行业务督导高级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部总
监。
现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3、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琼慧女士,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中国区总裁、中国机构业务主管,摩根资产管理(中国)
有限公司(WFOE)总经理和法人代表。
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摩根基金管理(中
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
刘非女士,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易方达基金董事总经理、渠道与营销管理总部总经理,招商基金首席市
场官兼渠道业务总部部门负责人。
刘富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摩根基金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
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
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胡迪女士曾任纽约美林证券全球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纽约标准普尔量化
投资主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5月加
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指数
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何智豪先生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组合与量化策略研究员、资产
管理部高级经理。2020年7月起加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原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的历任基金经理为张军先生,任职时间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23年3月3日。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韩秀一,基金经理;何智豪,基
金经理;毛时超,基金经理;曲蕾蕾,基金经理助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
除外;
(2)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
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相关的议事机构,协助管理层加强公司风险
管理体系建设,推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在经营管理层授权范围内,定期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管理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跨部门
讨论、评估和决策;研究和部署重大风险的防范措施;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方
面的其他事项;推动公司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4)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独立审查、
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对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门对在监察稽核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政策制定
及框架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公司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管
理框架、明确以上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作要求。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执行内控要求,保障运营安全,
根据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和相关业务特性,厘清各业务条线的风险点,评估
其潜在影响,并结合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梳理,找出弱
点和问题,与业务部门确定改进方案并进行持续监控。
(7)投资准则管理部负责执行和管控投资准则,通过设立投资准则、事前管
控、事后管控,保障基金投资运作符合法规、合同及公司内部要求。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股东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
七、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37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恒生
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自2021年11月10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21年12月10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
认购金额为252,128,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52,128,000.00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12月17日生效。本基金
为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
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上述折算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
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则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折算比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等安排,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和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契约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且因上述1、4、5项之一情形终止上市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
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说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
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
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
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具体的申购、赎回确认流程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
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
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
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
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
期顺延。
如遇国家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
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
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收市
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
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
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
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
前公告。
7、基金销售机构可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请投资者关注各基金销售机构不
时发布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
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
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2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
成份证券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
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①关于必须现金替代
A.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的成
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出于保
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等目的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B.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估开盘价并按照T-1日估值汇率换
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②关于退补现金替代
A. 适用情形: 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
购或赎回时代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B. 申购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T-1日
估值汇率×(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C. 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
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
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
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
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
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T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服务机构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
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
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买入相关证券。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基金
管理人根据所购入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买入成本(包含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和未买入的被替代证券的T+1
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折算汇率采用当天的汇率公
允价;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
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并依此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
或投资者应补交的申购款项。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
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5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的明细及
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
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的
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D.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通过在香港市场交易或港股通等方式代投资者卖出相关证券。T+1日(指香
港交易所交易日)日终,基金管理人根据所卖出的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单位卖出金
额(扣除相关费用)和未卖出的被替代证券在T+1日(指香港交易所交易日)收
盘价(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
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并依此确定基金应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替代金额。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
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正常情况下,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
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并将结果
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但如果出现港股暂停交
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
理。
E.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如遇证
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
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
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
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
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未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ETF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
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基金管理人可对
退补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
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
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日预计开盘价以及T-1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T日预估开盘价是对标的指数成份证券预估的开盘价。另外,若T日
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
值”需要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总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T日收盘价以及T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
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
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
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年X月X日
基金名称 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513890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XX.XX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元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元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T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股) 现金替代 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率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因外汇额度、港股通每日额度等原因需要控制基金申购规模。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
的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9项和第12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基金管理人在
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
回份额上限。
9、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和第8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可能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募集或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
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
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5、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
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6、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场内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
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来处理。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基金合同生效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
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
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
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
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
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
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衍生工具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
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对应日期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对应日期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方可
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
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
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6、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以人民币支付,托管人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以人民币支付,托管人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
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
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
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
定执行。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
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港股通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
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
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
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
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
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
部控制COSO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
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
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
立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
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
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
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
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
程,覆盖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
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
业务事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
险特点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
念,设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
以合理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体系,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
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
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
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
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
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
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
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
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
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
智能控、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
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
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
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
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
具备行之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
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
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
“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
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
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一号汇丰总行大厦
办公地址: 香港九龙深旺道一号, 汇丰中心一座六楼
成立日期:1865年
管理层:
联席行政总裁: 廖宜建,罗铭哲
联系人: 钟咏苓
电话: +86 21 3888 2381
Email: sophiachung@hsbc.com.cn
公司网址: www.hsbc.com
2024年6月30日公司股本:1,801.81亿港元
2023年12月31日托管资产规模:9.7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标准普尔AA-
汇丰是全球最大的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之一。我们通过三大环球业务:财富
管理及个人银行、工商金融、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为约4,100万名客户提供服
务。我们的业务网络遍及欧洲、亚洲、中东及非洲、北美和拉美,覆盖全球60
个国家和地区。
“汇通全球 开创新机”乃汇丰的使命,也是集团价值所在。我们发挥独有
的专业知识、能力、广阔视野及多元观点,致力为客户开拓崭新机遇。我们云集
人才,集思广益,汇聚资本,促进业务发展及增长,为集团的客户、雇员、投资
者、社区,以至整个世界缔造更美好的未来。
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在伦敦、香港、纽约、百慕大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约
180,000名。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
金的受托人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仅在依基金托管人指示之情形下,依规定之形式及方式转移、交换或交
付其于境外资产托
管协议下为基金托管之QDII客持有之投资;
2、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提供与受托资产业
务活动有关的会
计、交易记录、并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
境外托管人须促使其次托管人或代表人尽其合理努力及判断力履行有关协
议所规定之责任与义务,但境外托管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并无欺诈、疏忽、
故意失责之情况下,境外托管代理人或其代表人或次托管人及其董事、人员及其
代理人就其等因善意及恰當地履行境外资产托管协议,或依照基金托管人 (或
其获授权人)之指示或所为之行为而导致托管资产遭受之任何损失、费用或任何
后果均不用负上法律责任。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欺诈、疏忽、故意失责而导致托管
资产遭受之损失(但任何附带、间接、特别、从属损害或惩戒性损害赔偿除外)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
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
决定。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信息。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券商
具有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顾俊峰
电话:021-68870184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
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耿亚男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耿亚男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37号
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配合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完成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
规定的工作;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
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9)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
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 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列入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
人员名单;联合国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制裁决议名单;其他国际组
织、其他国家(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
控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
基金管理人洗钱风险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需要监测关注的组织或人
员名单;
?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或有合理
理由怀疑基金份额持有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
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证明身份、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基
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 先前获得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
在疑点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客户身份
重新识别 ,经评估超出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能力的。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按照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名单筛选等反洗钱义务,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资
料,并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期货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
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
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
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
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将境外公司行为信息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例收取应得收入;
(25)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
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
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联接
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
计票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
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
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
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相应业务规则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
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方可
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计
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公证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
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
称“税收”);
11、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3、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4、因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5、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6、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
1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以人民币支付,托管人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以人民币支付,托管人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的方式在月初5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
可以部分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
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
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
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
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
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融
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境内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b.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c.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20%;
d.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
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9)、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4)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
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
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
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
值。
6、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的同一证券,一般采用该证券主要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或报价;根据不同交易市场的发行量之比确定该证券的主要
交易市场。个别市场有特殊交易结算规则的,根据该市场规则处理。
7、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
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
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
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
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
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1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对应日期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三章)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四章)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2.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余资产可投资于其他金
融产品或工具:
境外投资工具包括: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其他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期货、期权等)、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境内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
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境内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做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该证券总量的30%;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证券出借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9)、(13)、(14)、(15)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
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4)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4)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5)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C、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D、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2.3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
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2.4 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
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5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
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2.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
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
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
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2.6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
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
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
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
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3.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
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
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
解释。
3.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
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4.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
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
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
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
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
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
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
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
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
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
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的
协助。
4.2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
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4.3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
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
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
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
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4.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或者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
4.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
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以本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
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本基金联
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
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
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
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
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4.6基金期货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期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期货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
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8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
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
且(b)要求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
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
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
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
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4.9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4.10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5.1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
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
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期
货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
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
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
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
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
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
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
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本基金的估值方法遵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4、净值计算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收集净值估值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对象进行估
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5.2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当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协议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5.3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11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
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
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
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
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5.6 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5.7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5.8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
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
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
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7.1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
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7.3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8.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
应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8.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
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am.jpmorgan.com/cn)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am.jpmorgan.com/cn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23年9月1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
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 2023年9月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
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 2023年9月12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
加临时基金管理人条款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4. 2023年9月16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5. 2023年10月9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
海证券交易所ETF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6. 2023年10月18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7. 2023年11月17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
变更的公告
8. 2023年12月20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9. 2024年1月12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2024年香港交易所非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10. 2024年1月18日,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公告
11. 2024年3月22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2. 2024年5月8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13. 2024年6月24日,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上述公告均依法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进行披露。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三)摩根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摩根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