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8日证监许可【2021】1605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即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
的运作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未
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
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
对价。
投资人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在目前的
结算规则下,如投资人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则T日日间交收成功后,T日可卖出
和赎回。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T日日终交收成功后,
T+1日可卖出和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日可以赎回或卖出。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遵守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
机构对相关业务规则不时做出修订。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
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
(七)本基金投资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
的回报。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
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
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基金管理人
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
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投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
融资业务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八)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
标的指数的,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
“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
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招募说明书未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变更调整,对本招募说明书相应做了调整,并
对本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整。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
本招募说明书也将对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8
二十五、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 139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中
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自2013年6月1日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5、登记业务:指《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及相
关业务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
长率差额之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港股通交
易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港股通科技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
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
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及汇率数据计
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 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
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3、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沪港通下
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
报,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
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
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
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
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
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
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
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
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
“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
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
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
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