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5-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6-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7-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8-1
九、基金收益分配................................................................................................................... 9-1
十、基金信息披露................................................................................................................. 10-1
十一、基金费用 .................................................................................................................... 1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14-1
十五、禁止行为 .................................................................................................................... 1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6-1
十七、违约责任 .................................................................................................................... 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19-1
二十、其他事项 .................................................................................................................... 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1-1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中证可持续发
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
关约定;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7)、(12)、(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当本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博
时中证可持续发展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场内份额的处理、申购赎回等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
并公告。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4.转型后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4)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
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
算;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8)、(13)、(16)、(17)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5.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
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
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
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
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