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 年 9 月 15 日
上市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2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2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23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 26
十、基金托管人承诺 .................................................................................................... 27
十一、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30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
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
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书
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网 站 ( www.hftfund.com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长三角 LX;扩位简称:中证长三角领先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0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长三角 LX。
5、申购赎回代码:515501。
6、2020 年 9 月 11 日基金份额总额:434,404,795.00 份(未经份额折算)。
7、2020 年 9 月 11 日基金份额净值:0.9835 元(未经份额折算)。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4,404,795.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11、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
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9 年 12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906 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止,通过销
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股票认购
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 64 个交易日,网上现金发售 3 个交易日,网下
股票认购 64 个交易日。
7、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
股票认购。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6
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0 年 5 月 6 日
起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期间募集,其中,网上现金认购自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5 日,截至 2020 年 8 月 5 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34,404,795.00 元(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募集股票已过户至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以联名方式开立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账户。依照《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网下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为
0 元,故无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全额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434,404,795.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709 户。其中:本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
员认购本基金 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海富通中证长三
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符合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315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9 月 1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长三角 LX;扩位简称:中证长三角领先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550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长三角 LX。
7、申购赎回代码:515501。
7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4,404,795.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8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709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76,091.2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0,576,892 份,占基金总份额 9.34%;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93,827,903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0.66%。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
例(%)
1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00.00 2.53
2
山东天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5,000,000.00 1.15
3
胡菲 5,000,000.00 1.15
4
刘素清 5,000,000.00 1.15
5
武汉嘉地置业有限公司 4,000,000.00 0.92
6
海南家美太阳能有限公司 3,000,000.00 0.69
7
陈英 2,100,000.00 0.48
8
杨欣娟 2,091,000.00 0.48
9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2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10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2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11
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 2,000,000.00 0.46
12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15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13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14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10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15
太平洋证券-兴业银行-太平洋证
券金元宝 1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0.46
9
16
彭中怀 2,000,000.00 0.46
17
王永亮 2,000,000.00 0.46
1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8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241R
信息披露负责人:杨仓兵
咨询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共有员工 302 名(包含子公司)
11
公司各部门的具体职能如下:
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
年金专户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固定收益投资管
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究支持。
年金专户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年金、养老金业务及专户业务的权益资产投
资管理。
公募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QDII 产品、沪港深产品等境
外市场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
FOF 投资部:主要负责 FOF 基金的投资管理。
研究部:主要负责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
交易部:主要负责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
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
12
机构业务部:主要负责机构客户和高净值客户的公募基金业务和专户业务的
拓展与维护工作。
销售支持部:主要负责公司各项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并配合销售团队进行
客户关系维护和产品研发。
零售业务部:主要负责零售业务的拓展及营销工作。
电子商务部:主要负责公司在电商业务的开拓和布局。
产品与战略发展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以及制
定公司的战略规划。
市场营销部:主要负责公司品牌形象的建立和宣传推广。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
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资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
督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
员会的各项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
公司党工团建设等事务。
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等重要会议、
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内部文化宣传、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
管理。
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
理工作。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酬福利计
划。
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分公
司的行政管理。
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
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香港子公司:主要负责为海外客户提供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QFII,RQFII 投资
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为境内客户提供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业
务。
2、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13
从 2003 年 8 月开始,海富通先后募集成立了 83 只公募基金。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海富通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规模约 1338 亿元人民币。目前旗下正在
运作的基金有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行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大中华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上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上
证非周期行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海富通国策导向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安颐收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内需热
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阿尔
法对冲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改革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富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欣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聚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欣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海富通集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海富通瑞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瑞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季季通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瑞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瑞祥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海富通聚优精选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创业板综指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通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可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地方政
14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弘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海富通鼎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电子信息传媒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上海清算所中高等级短期融资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海富通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海富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上证 5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海富通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裕通 30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安益对冲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
通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海富通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裕昇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添鑫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瑞弘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
富通富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海富通富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海富通中证短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勇先生,硕士。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产管理
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 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7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海富通中证 500 增强(原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基
金经理。 2020 年 8 月起担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 ETF、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
ETF 联接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15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三)上市推荐人
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四)一级交易商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16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4) 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17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 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梁微
网址:www.gzs.com.cn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18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六)登记结算结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21-58872625
传真:010-68870311
19
联系人:刘永卫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八)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20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1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从
基金认购费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 产
本报告期末
2020 年 9 月 11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53,208,656.10
结算备付金
90,906,479.66
存出保证金
70,736.28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3,006,560.38
其中:股票投资
183,006,560.38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127,363.69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121,963.73
资产总计 427,441,759.84
2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9,451.44
应付托管费 6,483.81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137,175.05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2,414.90
负债合计 195,525.2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434,404,795.00
未分配利润 -7,158,560.36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7,246,234.6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427,441,759.84
注:1、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基金份额净值 0.9835 元,基金份额总额
434,404,795.00 份。
2、本报告期自 2020 年 8 月 13 日起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止。本基金合同
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2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3,006,560.38 42.81
其中:股票
183,006,560.38 42.81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4,115,135.76 57.11
6 其他资产 320,063.70 0.07
7 合计 427,441,759.84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25,098.00 0.05
B 采矿业 339,606.00 0.08
C 制造业 79,597,022.18 18.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600,970.00 0.61
E 建筑业 2,873,531.00 0.67
F 批发和零售业 3,883,004.00 0.9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81,902.00 0.60
H 住宿和餐饮业 244,160.00 0.06
2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513,014.00 2.46
J 金融业 63,972,484.00 14.97
K 房地产业 12,735,652.20 2.9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98,151.00 0.2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83,338.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992,120.00 0.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6,508.00 0.09
S 综合 - -合计 183,006,560.38 42.83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105,900 9,722,679.00 2.28
2 600019 宝钢股份 1,849,000 9,300,470.00 2.18
3 601009 南京银行 1,088,700 9,123,306.00 2.14
4 600919 江苏银行 1,435,600 9,087,348.00 2.13
5 600585 海螺水泥 153,300 8,891,400.00 2.08
6 600104 上汽集团 463,400 8,799,966.00 2.06
7 601229 上海银行 1,048,000 8,677,440.00 2.03
8 600000 浦发银行 800,900 7,944,928.00 1.86
9 601328 交通银行 1,653,500 7,622,635.00 1.78
10 600606 绿地控股 971,700 6,811,617.00 1.59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25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投资股票期权。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
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70,736.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363.6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21,963.73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063.70
4、权证投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9 月 11
日,本基金未投资任何权证。
5、本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26
九、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27
十、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
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8
十一、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出具如下意见:
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满足《基金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关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本公司推荐海
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二)《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15 日
3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
31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32
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34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35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6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8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加场外申购赎回方式、
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9)新增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39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40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