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中证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本公司将调整指数许可使用费。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对象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两只基金”)
二、调整内容
1、在《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分别将《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和《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进行调整,内容调整如下: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资产计提。
(1)许可使用基点费
(i)当E小于或等于100亿元
H=E×年费率A/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费率A=万分之三。
(ii)当E大于100亿元
H=[100亿元×年费率A+(E-100亿元)×年费率B]/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费率A=万分之三,年费率B=万分之二。
(2)具体计费方式
(i)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乙方应支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为下述(a)、(b)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
(a)根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天数所计算的许可使用基点费;
(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限金额为人民币35,000元)。
(ii)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该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基金该计费季度应支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应依据上述第(1)条计费公式按照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天数进行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2、投资者若希望了解两只基金详细信息,请参阅两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了解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