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34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平安中证细分食品
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 1996年2月6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701.6973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05号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细分食品饮料产业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得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
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归入流动性受限资产;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3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
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6)、14)、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变更,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配备技术系统和专
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托
管人将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
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非券款兑付(DVP)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提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条件的交易对手名单与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银行间交易对
手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已冻结的股票应根据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予以解冻并退还投资人,登记结算
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