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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8 日
公告日期:202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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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8
七、基金财务状况...................................................................................................... 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19
九、重大事件揭示...................................................................................................... 2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2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3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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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
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
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0 年 6 月 8 日披露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 AU(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 ETF 基金)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680
4、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AU
5、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868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21 日基金份额总额:
355,885,370.00 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7 月 21 日基金份额净值:1.002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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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8,858,017.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11、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0〕164 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其中,网下现金认
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6 月 29 日、6 月 30 日;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4 日、6 月 29 日、6 月 30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5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12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合约
认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3 种方
式。
8、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认可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355,885,370.00 元
人民币(含所募集网下黄金现货合约市值),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3,607.88 元人民币,其中网上现金认购份额为 354,692,000.00 份,网下现金认
购份额为0.00份,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1,193,370.00份;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
6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93,607.88 元,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首
次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人民币 93,607.88 元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
份额。
有效的现金净认购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划至本基金的托管账户。黄金
现货合约认购截至 2020 年 7 月 6 日已划转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070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本次募集资金的基金份额共计 355,885,370.00 份,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账户。
11、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富国上海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
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获
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
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 年 7 月 6 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55,885,370.00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0]214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7 月 28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 AU(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 ETF 基金)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68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AU
7、申购、赎回代码:51868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0 年 7 月 28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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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8,858,017.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070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0,194.35306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4,423,37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3.7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71,462,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76.2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8
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32,000,000.00 8.9917%
2 上海展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展弘稳进 1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15,000,000.00 4.2148%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00 2.2479%
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000.00 2.1074%
5 宁阳康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6,000,000.00 1.6859%
6 威海裕力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990,000.00 0.8402%
7 傅晓枫 2,500,000.00 0.7025%
8 上海天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70,000.00 0.6097%
9 刘敏德 2,000,000.00 0.5620%
10 杨正钢 1,500,000.00 0.4215%
11 周卫仁 1,500,000.00 0.421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
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30 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
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
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
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
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
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
10
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
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
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
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
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
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
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
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
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
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
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
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
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
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
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
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
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
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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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 507 人,其中 71%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168 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
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4369.75 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乐乐,博士,自 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11 月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
研究员;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在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员;
自 2012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创新规划团
队负责人;自 2015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富国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富国
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
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中证消费 5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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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起任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3 月起任富国中证医药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消费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兼任量化投资部 ETF 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圣贤,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分析师;自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理;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5 年 8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
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2 月起任富国中证智能汽
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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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
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2、主要人员情况
郑杨,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
14
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
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
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
事长。
潘卫东,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
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
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
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建,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
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
场业务工作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6022.97亿元,比去年末增加42.9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八十六只,分别
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
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易方
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
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
15
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
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
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
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
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
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
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
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
债券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
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
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
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鹏华丰
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
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万家天添宝
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
股票型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
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
16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
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3-5年
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
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
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
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
金、永赢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中债3-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疆前海
联合科技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17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博时颐泽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农银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
金(FOF)、汇添富汇鑫浮动净值货币市场基金、泰康安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恒生前海港股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汇
添富保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安兴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融睿享 8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南方梦元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宝惠纯债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金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稳欣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泰慧
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嘉实
致禄 3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永赢久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安元 39 个月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裕泰
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嘉鑫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建信荣禧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浦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平安惠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鹏华0-5年利率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弘利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泰颐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1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0 年 7 月 2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345,446.00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金 5,084,453.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存出保证金 200,000.00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
资产
350,154,236.5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款
-
其中:股票
投资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基金投资 - 应付赎回款 -
债券投资 - 应付管理人报酬 72,764.70
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 应付托管费 14,552.92
贵金属投资 350,154,236.50 应付销售服务费 -
衍生金融资 - 应付交易费用 -
19
产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应交税费 -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应付利息 -
应收利息 137,393.63 应付利润 -
应收股利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负债 42,612.16
递延所得税
资产
- 负债合计 129,929.78
其他资产 -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55,885,370.00
未分配利润 906,229.36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6,791,599.36
资产总计 356,921,529.1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总计
356,921,529.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 1 - -
其中:股票 - -
固定收益投资 2 - -
2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贵金属投资 3 350,154,236.50 98.10
金融衍生品投资 4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429,899.01 1.80
其他资产 7 337,393.63 0.09
合计8 356,921,529.1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克)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AU9999 Au99.99 872,050 350,154,236.50 98.14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21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393.6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7,393.63
4、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止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20 年 7 月 2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2
九、重大事件揭示
基金管理人以 2020 年 7 月 21 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本基金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折算详情请见《关于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
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23
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24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
和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等业务;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25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26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之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已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在
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下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7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黄金现货合约、证券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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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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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
30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31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
32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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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34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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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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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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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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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9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和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
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
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相关费用;
40
11、基金的证券、黄金等账户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1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
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一般情况下,若投资人进行现
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仅买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若投资人进行
现金赎回,本基金将仅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相关对价。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
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2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本基金持有买入 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买入 AU(T+D)、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持有卖出 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黄金
现货实盘合约和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价值之和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 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评
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金
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
易对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和(8)条外,因黄金/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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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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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各类有价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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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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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