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8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20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
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相关
媒介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cbfund.cn)上的《建信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 E(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 AU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6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E
5、申购、赎回代码:51886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8 月 31 日基金份额总额:
262,001,100.00 份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0 年 8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0.9960 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259,834.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11、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12、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4、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现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0]160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通
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三种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
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
售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9日; 黄金现货合约认购的日期为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7 月 29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和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13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
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黄金现货合约
认购三种方式。
8、发售机构: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2)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黄金现货合约发售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1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20]160 号文注册,自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公开募集,截止 2020 年 7 月 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
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 261,993,000.00 元人民币(含黄金现货合约市值),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68,445.41 元人民币,其中通过基金管理人进
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8,100.00 元,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
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 60,345.41 元,计入基金财产,
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4 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基金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共计 1,483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上述募集资金及其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
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共计 8,100.00 份,已全
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募集期间通过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 60,345.41 元,将在
银行结息日计入基金资产,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结息金额为准。本次基金募集期
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公司承担,不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上海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8 月 5 日获书面
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
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91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0 年 9 月 7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上海金 E(扩位证券简称:上海金 AU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上海金 E
7、申购、赎回代码:51886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0 年 9 月 7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券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及时公
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2,259,834.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483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176,669.66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4,308,1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66.53%;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7,693,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33.4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1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8,100.00 11.45%
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1.45%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00.00 11.45%
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63%
5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63%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63%
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63%
8 梁月李 8,830,000.00 3.37%
9 黄正权 5,385,000.00 2.06%
10 李忠民 5,000,000.00 1.91%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总经理:张军红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国信安金融服
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
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4、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金钰先生,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博士。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10 月在 Mapleridge Capital 公司担任量化策略师;2011 年 6 月至 2014 年 11 月
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2014 年 11 月加入我公司,历任资产配
置与量化投资部投资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 13 日起任建信易盛郑商所能源化工期货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9 年英国
《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9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0 位,较上年提升 18 位。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4,543.83 亿元。
2020 年 1-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214.5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
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
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
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52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 证券投资资产、RQFII 证券投资
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 资金、QDLP 资金和
QFLP 资金等产品。
(三)上市推荐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10101288
网址:http://www.stock.pingan.com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家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s://www.zts.com.cn/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newsite/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法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gzs.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https://www.csc108.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cn
(1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客服电话:(+86-10) 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五)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为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11 号 13 楼、18 楼
负责人:李宝权
客服电话:95588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五)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20 年 8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2020
年 8 月 31 日)
负债和所有者权
益
本报告期末(2020
年 8 月 31 日)
资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141,078.4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73,434,111.31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6,687,063.20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
产
239,882,204.80 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66,165,720.00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92,565.69
贵金属投资 239,882,204.80 应付托管费 18,513.12
基金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
款
6,001,459.73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89,846.05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其他负债 7,248.42
应收申购款 负债合计 66,284,047.23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62,001,100.00
未分配利润 -1,049,383.72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0,951,716.28
资产合计: 327,235,763.51 负债与持有人权
益总计: 327,235,763.51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239,882,204.80 73.31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4,575,189.73 22.79
7 其他各项资产 12,778,368.98 3.90
8 合计 327,235,763.51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贵金属代
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克)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U9999 AU9999 414,320.00 173,658,084.80 66.55
SHAU 上海金 158,000.00 66,224,120.00 25.38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6,687,063.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001,459.73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89,846.05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12,778,368.98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
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
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
资业务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 9 月 2 日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黄金现货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基金登记
机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等黄金品种
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黄金
租借以及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
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
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
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合约的退还工作;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等黄金品种及证券等的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
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登记机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基金登记机构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
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可对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可进行
收益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
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
于面值;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基金登记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
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
9、申购/赎回登记结算费等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息、
费用和罚金;
12、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发布服务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表现,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包括上海金集
中定价合约、现货实盘合约、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等黄金品种、债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挂钩
黄金价格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一般情况下,
若投资人进行现金申购,本基金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
若投资人进行现金赎回,本基金将仅通过卖出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支付投资人的
相关对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
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为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
在 0.2%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当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流动性不足
或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成本更低时,为进行流动性管理,本基金也可适当
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为降低基金费用对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影响,本基金可以将持有的黄金
现货合约借出给信誉良好的机构,取得租赁收入,并要求对方按时或提前归还黄
金现货合约。本基金将谨慎考察黄金现货合约借入方的资信情况,根据基金的申
购赎回情况、黄金的市场供求情况,决定黄金现货合约租赁的期限、借出的黄金
现货合约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及租赁利率等。
基金管理人还将关注国内其他黄金投资工具的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于挂钩黄金价格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合约、
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互换协议等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将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
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在充分评估其预期风险及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等,上述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
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2) 本基金持有买入 AU(T+D)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
买入 AU(T+D)与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之
和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本基金持有卖出 AU(T+D)价值
不超过基金持有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价值之
和的 10%;
(3)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扣除 AU(T+D)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1 倍的现金;
(4)本基金若参与黄金租赁,需满足以下限制:
1)黄金租赁的对手方仅限于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中的银行和分类
评级在 A 类以上的证券公司;
2)本基金参与出借的黄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出借给单个交易对手的黄
金现货合约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问题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协议,要求交
易对手方归还黄金现货合约;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7)、(8)、(13)项情形外,因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合约代码:
SHAU)的午盘基准价的收益率。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如果由于市场原因,该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该黄金现货合
约不再挂盘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作为黄金现
货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则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有权
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似,
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等黄金品种、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建信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