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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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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6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 26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5
十三、基金的托管 ............................................................................................................................ 48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48
十五、基金的投资 ............................................................................................................................ 50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三、违约责任 ............................................................................................................................ 7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77
二十七、其他事项 ..........................................................................................................................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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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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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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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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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6.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 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
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价格,
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开放式基金
17.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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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即代办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代理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30.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2.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3.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
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及相关义务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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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
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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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0.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批
准的黄金品种
51.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
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2.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
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5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
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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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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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黄金 ET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
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对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实施分级。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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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三种方
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的认购。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列明。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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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黄金现货合约的处理原则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基金的专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费用、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
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
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价值)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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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网下黄金现货合
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过户至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的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过户的黄金现货合约退还给投资人。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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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
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
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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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合
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时间
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易、
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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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场内现金申购、赎
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
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申
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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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
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该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提前公告后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现金申购与现金赎回。
在确定现金申购开始时间或现金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开始现金申购
或现金赎回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现金申购或赎
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
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现金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接受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与黄金现货合约赎
回。在确定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之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开始时间。
投资人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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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办理黄金现
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理人进行备案,备案成功后
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备案的规则及程序详见基金管理
人发布的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