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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重要提示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了解基金的产品特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12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4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5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7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十一、基金的投资............................................................................................52
十二、基金的业绩............................................................................................60
十三、基金的财产............................................................................................63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0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76
十九、风险揭示................................................................................................82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9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6
二十六、备查文件............................................................................................97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8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5
一、绪言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易富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16.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黄金ETF,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
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紧密跟踪黄金
价格,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17.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即代办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代理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31.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
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5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黄金品种: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以及其他依法
批准的黄金品种
52.黄金现货合约:指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不时修
订)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以及其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销售机构预先冻结或预先收取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当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A股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58.基金账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9.证券账户:指A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60.黄金账户:指用于交易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现货合约的账户及其所对应
的交易编码
61.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施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6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6.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7.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68.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7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
《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
楼2118室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
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
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
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志刚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三部项目经理;上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上海华东实业有
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风险合
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兼任申联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上海谐
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郭传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哈尔滨西大直街营业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兼齐齐哈尔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销总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委市政府联
席办督查专员助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业务巡视督导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期
货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长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巡察
委员会巡察专员、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顾传政女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上海天道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毕博管理咨询(上海)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主
持工作);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总裁助理、投资
部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工会主席。
张羽翀先生,硕士学历,历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常务
副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锦江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总监。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锦
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首席执行官,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
佳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严弘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金
融学助理教授、美国南卡罗来纳大学达拉莫尔商学院金融学终身教职、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及美国联邦储备局访问学者、长江商学院和香港大学客座教授、
亚洲金融学会会刊《金融国际评论》主编。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
院金融学教授、学术副院长,中国私募证券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和全球商业领袖
学者项目(GES)学术主任。
胡光先生,硕士学历。历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邦信阳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
务所律师。曾任第十二届、第十三届上海市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现任上
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兼职研
究员,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重庆仲裁委
员会仲裁员。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
构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
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
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工会主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22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2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24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30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JP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23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25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伊然女士,硕士研究生,4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洛阳广播电
视局记者、主持人,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编导,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国务
院新闻办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2019年、2020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品牌中心主任、战略客户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任志浩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7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原国
泰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维护和分析岗、国泰君安证券交
易技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创新业务总监、副总经理兼创新业务主管、副总经
理兼服务体系开发主管、副总经理兼部门一线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
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2005年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数量策略分析师,2008
年4月至2012年12月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09年9月起同时担任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至2019年1月,
同时担任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1月至
2019年3月,同时担任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
理。2013年7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3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年1月转型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月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
2021年1月担任华安创业板5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创业板5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21年1月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6年6月起担任华
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12月起,同
时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300量化增强型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业板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定向增发事件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4年6月,同时担任
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4
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电子5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3年11月,同时
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5月至2024年6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电子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增
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7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9月起,
同时担任华安中证有色金属矿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4年11月至2024年12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由华安中证A5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4年11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徐宜宜先生,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8年9月28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高级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兼任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邹维娜女士,首席固收投资官兼绝对收益投资部高级总监
胡宜斌先生,联席首席权益投资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539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71.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1.1%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运营、综合行政、合
规风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
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
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
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
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
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
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
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
制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
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
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
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
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
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
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
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
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
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
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
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
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
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
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
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
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
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4年三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38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
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
银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2022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
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2023年度,荣获中国基金报
“公募基金25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名称: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10-63211663
网址:www.csf.com.cn
(2)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联系电话:86-0519-81595100
网址:www.longone.com.cn
(3)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电话:86-21-20328000
网址:www.bocifunds.com
(4)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联系电话:86-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om.cn
(5)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联系电话:86-311-66006224,86-311-66006277
网址:http://www.s10000.com
(6)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
厦20楼2005室
联系电话:86-991-2307533
网址:hwww.swhysc.com
(7)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联系电话:86-591-38507869,86-21-38565565
网址:www.xyzq.com.cn
(8)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网址:www.zts.com.cn
(9)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联系电话:86-10-66555171
网址:http://www.dxzq.net
(10)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联系电话:86-731-84430252
网址:www.xcsc.com
(1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网址:www.tebon.com.cn
(12)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电话:86-29-87406171,86-29-87211007
网址:www.westsecu.com
(1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
联系电话:025-83389999
网址:www.htsc.com.cn
(1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86-21-38676798
网址:www.gtja.com
(1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86-10-63080906
网址:www.cindasc.com
(16)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联系电话:0591-8727870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7)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18)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
3717
联系电话:0731-85832367
网址:www.foundersc.com
(19)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电话:86-755-83516072
网址:www.cgws.com
(20)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86-21-22169914
网址:www.ebscn.com
(21)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联系电话:86-571-87821312
网址:www.ctsec.com
(22)名称: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联系电话:021-20655588
网址:www.huajinsc.cn
(23)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24)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联系电话:86-755-82130188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86-755-82960432
网址:www.cmschina.com
(2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联系电话:86-431-85096806
网址:www.nesc.cn
(27)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联系电话:86-20-87550265,86-20-87550565,86-20-66338888
网址:www.gf.com.cn
(28)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联系电话:086-21-53686888
网址:www.shzq.com
(29)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联系电话:486-4007121212,86-351-5257877
网址:www.dtsbc.com.cn
(3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联系电话:86-10-80926716,86-10-80929800,86-10-8092660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180000
网址:www.htsec.com
(32)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联系电话:0755-82026586
网址:www.ciccwm.com
(33)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电话:86-21-33389888
网址:http://www.swhysc.com
(34)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联系电话:86-571-87901964
网址:www.stocke.com.cn
(35)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联系电话:027-65799866
网址:www.cjsc.com
(3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联系电话:86-755-33547914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联系电话:86-551-65161691,86-551-65161539
网址:www.hazq.com
(38)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联系电话:86-28-86690021
网址:http://www.gjzq.com.cn
(39)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电话:86-10-84183126
网址:www.guodu.com
(4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联系电话:86-532-68722868,86-531-8960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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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其他一级交易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6月8日证监许可[2013]771号
文核准募集。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认购代码:518883、基金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8880、基金简称:华安黄金易(ETF)、场内简称:黄金
ETF)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1号文核准,于2013年6月24日开始募
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13年7月19日。
根据市场需要,华安黄金易(ETF)的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将调整为2013年
7月10日至2013年7月12日。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根据《华安易富黄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决定将华安黄金易
(ETF)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13年7月12日。截至2013年7月12日募集工作
已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
购三种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208,440,500.00元(含所募集黄金现货合约市值),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5,900.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7月18日划入
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所募集
黄金现货合约已于2013年7月18日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13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黄金现货合约市值)的有效
份额共计1,208,440,500.00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5,900.00份
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1,208,486,400.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002,00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829%。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7月1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华安易富
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确定2013年7月24日为华安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Au99.99(以
下简称“Au99.99”)在2013年7月24日收盘价的百分之一基本一致,即折算
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约0.01克黄金价格。2013年7月24日,Au99.99的收盘
价为268.73元/克,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226,324,826.17元,折算前基
金份额总额为1,208,486,4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2013 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
份额折算比例为0.37761358(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
后基金份额总额为456,340,847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2.687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7月
25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可以自2013年7月26日起在其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含网下黄金现货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
现货合约价值);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和交易
时间交易。但当基金投资的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出现暂停交
易、临时暂停交易等情形时,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暂停交易。
2、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以及黄金现货合约的实时行情,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与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的乘
积之和+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
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后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五)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在场内可以选择现金申购、赎回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两种方
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如无特指,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本基金场内的
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
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
申购赎回费用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
(一)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与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
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办
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者应
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
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3:00,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账
户备案,账户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投资
者办理账户备案业务的规则及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在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
3、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登记结算
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实际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本
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对价包括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5、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组成。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
回业务,并提前公布场外申购、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申请的提出
(1)账户准备与账户备案
1)投资者办理现金申购或现金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证券账户。
2)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黄金现货合约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
使用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且需确保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
资者所有,并在办理业务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账户备案。
3)投资者在进行账户备案时使用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必须属于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即代办证券公司)。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
回业务账户备案的具体规则在开始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公告中载明。
(2)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以及申购、赎回的具体方式在开
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
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3)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根据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以及申购的具体
方式备足相应数量的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
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按
照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
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请当日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
足额的预估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在受理并确认后,基金份
额在T+1日可卖出、可赎回;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在受
理并确认后,基金份额在T日可卖出、可赎回。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户备案,备案成功后则具备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若原账户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更新账户备案信息导致黄金现货合约申
购、赎回业务失败或处理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1)现金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处理;现金赎回业务
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
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
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
办理,但如果出现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
较大或组合中的黄金现货合约因暂停交易、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
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
按照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
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登记与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申请受理后,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
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
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黄金现货合约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常情况下,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赎
回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收。
基金管理人、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收、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
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管理
人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
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
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黄金现货合约的交易情况等因素,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
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现金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及其他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
投资者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现金申购对价、现金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黄金现货合约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
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合约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黄金现货
合约申购、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
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具体包括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和黄金现货
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其中T日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日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投资者在办理现金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
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投资者在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1%
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
6、由于现金申购、赎回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投资者
在进行现金申购、赎回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与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
时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
回场所、方式。
(七)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黄
金现货合约信息、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名称、
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原则,用于替代全部或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本基金现金替代只有1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
黄金现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
或卖出黄金现货合约,并与投资者进行相应结算。
(2)退补现金替代
本部分“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
资者现金申购或赎回时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现金替
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该黄金现货合约T日参考开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买入相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的实际买入价格(或实际结算价格)加
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该黄金现货合约的参考开盘价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
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结算成
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和赎回对应的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现金申购申请和现金赎回申请,T+1日终,基金管理人
根据所购入或卖出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单位购入成本或实际单位卖出
金额、实际购入或卖出的相关费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T+1日收盘价(被
替代黄金现货合约T+1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计算并确定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黄金现
货合约数量和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购投资者的款项、现金申
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及赎回替代金额。T+1日后的第1个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办理交收;T+7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
额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以
上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现金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
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
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现金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现金申购、赎回
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黄金现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
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4年1月17日
基金名称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8881
2014-1-18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800.2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732669.77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2.442
2014-1-18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800.23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300000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代码 黄金现货合约名称 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Au99.99 黄金99.99 3000 退补 10% 733470.00
(八)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各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各黄金现货合
约T-1日的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黄金现货合约相关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现货
合约代码及数量。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
分,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基金资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
黄金现货合约预计开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
(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预估现金。
其中,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
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各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在T日后的第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T日第i种黄金现
货合约收盘价的乘积之和)×单位转换系数
其中,i代表可以用于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
其中,单位转换系数使计算结果转换为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一定数量单位
(如:每千克)对应的T日现金差额。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各黄金现货合约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T-1日信息内容
T日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临时停市。
3、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9、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
10、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投
资者利益的其他情形。
11、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
上限的情形。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除第8项以外的情形时,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及服务
1、若本基金推出ETF联接基金,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之前,ETF联接基
金可以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使用黄金现货合约或现金资产换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特殊申购数量)+
特殊申购的现金总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其中,
(1)i代表特殊申购的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若特殊申购仅提交了1种黄
金现货合约,则i=1。
(2)“第i种黄金现货合约特殊申购日收盘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黄
金交易所当日行情数据计算。若该黄金现货合约在当日暂停交易或无成交,则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
持有的资金,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4、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
规则。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十一)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
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投资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
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黄金兼具商品和投资属性,具有资产保值、抵御通胀、与证券市场相关性
低等投资优势。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
黄金品种,力求获得我国黄金现货市场收益率,为投资者提供一类管理透明、
成本较低、有效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并持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
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来实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表现的目标。本基金投
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若因特殊情况(如上海黄金交
易所市场流动性不足、黄金现货合约存量不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等)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黄金现货合约时,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进行替代投资,
以达到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目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适当参与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黄金
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本着审慎原则,
主要以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风险管理等为目的,而非用于投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法规和我国黄金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结合定
性和定量方法,确定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和黄金远期的投资时机。基金管理
人将结合本基金的总体规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市场流动性以及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黄金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3%。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黄金现货合约交易的决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
责黄金现货合约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黄金现货合约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三级决策体系的责
任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
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
策机构,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
金投资部、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
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2、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
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指数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
研究成果开展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追踪,通过对黄金现货合约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及业绩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
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指数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
经理构建黄金现货合约组合。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跟踪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
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
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根据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变动,基金申
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紧跟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
(7)合规监察:合规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Au99.99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
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
不需另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黄金ETF,其风险收益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合约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和(3)条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
10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23,604,847,045.00 99.32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405,590.28 0.52
8 其他资产 37,148,711.31 0.16
9 合计 23,765,401,346.5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39,592,460 23,567,411,815.00 99.89
2 Au9995 AU9995 63,000 37,435,230.00 0.16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的,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681,005.5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457,437.9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8,010,267.83
7 其他 -
8 合计 37,148,711.3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五名积极投资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24年6月30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7-18)至2013-12-31 -10.81% 0.94% -8.77% 0.97% -2.04% -0.03%
2014/1/1-2014/12/31 2.29% 0.87% 1.75% 0.87% 0.54% 0.00%
2015/1/1-2015/12/31 -7.57% 0.87% -7.37% 0.87% -0.20% 0.00%
2016/1/1-2016/12/31 18.15% 0.93% 18.42% 0.93% -0.27% 0.00%
2017/1/1-2017/12/31 3.31% 0.51% 3.45% 0.51% -0.14% 0.00%
2018/1/1-2018/12/31 3.64% 0.40% 4.25% 0.40% -0.61% 0.00%
2019/1/1-2019/12/31 19.15% 0.79% 19.75% 0.79% -0.60% 0.00%
2020/1/1-2020/12/31 13.81% 1.14% 14.44% 1.14% -0.63% 0.00%
2021/1/1-2021/12/31 -4.71% 0.75% -4.14% 0.76% -0.57% -0.01%
2022-1-1至2022-12-31 9.24% 0.70% 9.80% 0.70% -0.56% 0.00%
自2023-1-1至2023-12-31 16.34% 0.71% 16.83% 0.71% -0.49% 0.00%
自2024-1-1至2024-6-30 14.36% 0.85% 14.66% 0.86% -0.30% -0.01%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上海
黄金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
所场内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2.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
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4.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
间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5.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
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
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基金
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1)×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
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所产生的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或结算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
续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
10、基金的黄金租借业务及质押业务相关费用;
11、数据使用等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到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利
息、费用和罚金;
1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
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业务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通过指定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0.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3.基金调整或增加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基金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情况。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
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收益率、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黄金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从而承担黄金价格波动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与黄金价格高度相关,黄金价格的波动可能将对基金
资产的价值产生影响,从而对投资者所投资资产造成影响。其中影响黄金价格
变动的因素主要有:黄金供给与需求,主要受到包括各国中央银行调节黄金储
备而产生的买卖行为的影响,主要黄金生产国如中国、南非、美国、澳大利亚
等黄金生产状况的影响,全球工业对黄金需求的影响等;投资者对通货膨胀的
预期;全球主要货币汇率变化;全球主要国家利率变化;大型对冲基金和商品
基金的交易行为以及全球政治、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
2、基金资产净值与黄金价格偏离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
追求获得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
组合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之间产生偏离:
(1)基金买卖黄金现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2)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偏离。
(3)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4)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偏离。
(5)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偏离。
(6)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离。
3、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现货市场,基金可能面临黄金
现货合约投资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会
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信用风险、衍生品及相关投资工具的风险等。
4、汇率风险
本基金资产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持有的主要资产——黄金的国际通用
计价货币为美元,虽然本基金持有的黄金资产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
金现货合约,其交易价格以人民币计价,但是该价格的变化主要受到国际黄金
价格的影响,所以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化将会对投资者投资本基金获得
的真实收益造成影响。
5、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在基金建仓时,可能由于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而无法按预
期进行建仓,从而对基金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2)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
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4)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
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90%”,从投资范围和所处的行业上看,基金资产及该类股票的流动性良
好;基2)从投资限制上看,本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比例设置符合《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
对可控。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延期办理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6、通货膨胀风险
从过去历史来看,黄金价格与通货膨胀率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即黄金
存在一定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但这种关系在不同通货膨胀率的情况下可能发
生变化,造成黄金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不同,黄金所代表的真实购买力可能面
临下降的风险,从而影响基金的真实收益。
7、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而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资产
——黄金现货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而在全球范围内黄金的主要交
易市场则位于伦敦和纽约,各交易所开盘、收盘时间以及交易活跃时段均不同。
如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时段与其他市场黄金交易的活跃时段重合或部分重
合,则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变动将充分反映当时黄金现货价格波动,若基金交
易时段正处于其他市场黄金交易不活跃时段,基金份额净值变动没有良好的参
照物,其二级市场价格可能会与黄金价格产生偏离。
本基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同时受到二级市场参与者供需的影响,造成基
金份额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偏离基金份额净值的风险。尽管本基金设计了一二
级市场之间的套利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一二级市场之间的申购、赎回与卖出、
买入的套利行为将该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机制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
在。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黄金交易所、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中黄金现货合约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10、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申购、赎回风险
(1)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可能失
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2)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如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
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
全部或部分失败。
(3)办理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过程中,投资者的现金申购、赎回价
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黄金现货合约的买卖价格
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
冲击成本等,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此外,如果办理现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结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现金申购
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
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现金申购失败的
风险。
(4)当发生不可抗力、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
停办理赎回业务,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
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
1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
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
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
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
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
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国内黄金市场和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
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系统,投资者
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交易日
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登录网站,查询基金相关资料等信息。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在线客服、书
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
通过发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fuwu@huaan.com.cn ,service@huaan.com.cn
5、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媒介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安黄金ET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8
2 华安黄金ET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18
3 关于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延长“微钱宝”账户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4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3-12-26
5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1-19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2-05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任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12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2
9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3-27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19
12 华安黄金易(ETF)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4-22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07
15 华安黄金易(ET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6-28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7-22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7-22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19 华安黄金易ETF2024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08-31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增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0-30
2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公司网站 2024-1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投资人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
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
办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和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交易、申购、赎回、清算、结算效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或增加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
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13)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4)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联接基金的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
额行使与ETF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ETF持有人大会召集权、直接参加ETF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
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所
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属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
的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
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投资品种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
品种、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和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投资以及黄
金租借等业务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
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除上述第2、3条外,因黄金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黄金账户的开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黄金账
户。账户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刻制的印章。
基金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该账户,亦不得使用该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交易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为本基金资产开立独立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并代表本基
金完成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清算、结算工作。
3.资产的保管
基金黄金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在获取黄金账户当日持仓余额及交易回报数据的前提下,托管行通过对上
海黄金交易所开立的黄金账户内的资产进行核对来履行保管职责,因上海黄金
交易所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除外。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
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及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基金的保管。
本基金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仅能用于支付本基产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清算款和相关费用以及向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回清算
款,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付资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均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
所场内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b、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c、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租借的租金收入或支出,在租约持
有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d、本基金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场内黄金质押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在质押期
间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e、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g、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h、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h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