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违约责任................................................................................................................................. 6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二十三、其他事项.............................................................................................................................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7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件。
(三)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
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办理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15. 《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
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
16. 《操作指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
务操作指引》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个人投资者: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
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3.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
28.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申
购等业务
29.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0.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
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32.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3. 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4.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7.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转托管等业务产生的基金份额变动及其结
余情况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45.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 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47.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招募说明书
48. 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
构托管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的的行为
54.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
额赎回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所得
的值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2.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海富通风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选择不同风格优
势的股票,力争为投资者寻求长期稳定的超额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内销售渠道为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之外的办理相关业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本基金。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
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
率不高于1.2%,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
按照单次认购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场内认购需遵守《办理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
有;但场内认购资金利息所折算的基金份额以舍去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舍去的
小数部分归基金资产。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对此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
的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的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场内申购和赎回需遵守《办理规则》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按照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费)/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申
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