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8
十三、基金的融资、融券 .............................................................................................................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7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7
一、前言
(一)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1、订立《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
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
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
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3、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4、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
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
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2、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43、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
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日:指公历日。
46、月:指公历月。
47、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9、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5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
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
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
(五)基金份额每份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限。
四、基金的沿革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
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
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长阳证券投资基金的前身系经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湘银金管
(1992)89号文、湘银函(1992)74号文批准,由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
起设立的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1993年12月,经湘银函(1993)
270号文批准,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受益证券更名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信托受益基金,简称“湘国信基金”。1996年湘银发(1996)354号文《关
于请求确认并批准湘国信基金上市的报告》确认湘国信基金的规模为2亿份基金
份额,并于1997年8月29日开始在广东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基金管理
人为湖南国信基金管理部,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铁道专业分行。1999
年4月,湘国信基金在湖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
求开始清理规范。1999年8月2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24号文《关
于湖南省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同意湘国信基金进行规
范、移交,并在规范移交后,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999年9月2日召开的湘国信基金第二次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基金更名、资
产置换、调整存续期、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修改信托契约、摘牌
以及申请上市等决议。清理规范中,发起人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湘国信基
金资产中的实业资产全部等额置换为现金资产,使基金资产全部变为国内上市公
司A种股票和货币资产等高流动性资产;基金名称变更为“长阳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变更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原基金
发起人,持有3%的基金份额。在规范过程中,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持
有的原基金2.5%的基金份额转让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99年9月6日,
经南证交(1999)4号文同意,终止了场外柜台交易。
根据湘国信基金1999年9月2日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32号文《关于同意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
准,湘国信基金的存续期限延长5年至2007年12月31日,于1999年10月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1999年11月11日扩募至10亿份基金份额,于
1999年11月17日基金名称变更为“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基金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日为2007年12月11日,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
关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景阳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酌情增
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与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
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结束后
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的开放日的
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
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T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权益的登记手续。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
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
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示,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申请赎回的最低金额或者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