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3
四、基金资产保管................................................... 5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7
六、交易安排...................................................... 10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12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4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20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2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23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3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25
十七、禁止行为.................................................... 26
十八、违约责任.................................................... 27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28
二十、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2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29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29
二十三、其他事项.................................................. 30
二十四、托管协议当事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30
4- 1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募集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
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9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4- 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法律
法规”)及《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产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4- 3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
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
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该项权利和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
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4-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
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2、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购置足够的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
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
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4- 5
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其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
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
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6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
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4- 7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
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
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
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4、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核对无误后, 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当日将
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在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
的当日,授权文件即生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
其内容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
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
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
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
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4- 8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
令时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错误执行指令或未及时执行指令,致使本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
合同》或本协议致使本基金或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将其名单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
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于更换、更改或终止当日工作时间内送达书面通知并电话确认;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
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同时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4- 9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
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
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
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
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
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
金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个
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
根据上述标准考察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
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4- 10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尽力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
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
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本基金资金结算的正常运作。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深圳
分行开立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上述账户作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资金
结算的指定账户。
在资金交收日,各基金资金账户资金首先用于除新股申购以外的其他资金
交收义务,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
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此提出赔偿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其管理的基金资金透支,基金管理人同意由
基金托管人在交收日(T+1 日)15:00 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
扣券申请书,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暂扣透支基金证券账户内相当于透支金
额 120%的证券。如果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
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托管人申请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解除证券的暂扣。否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自 T+3 日开始卖出
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透支和违约金。如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和违约
金,差额仍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或在基金承担后由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弥补后有剩余,余额转入基金资产。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透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
计收的违约金,卖出或买入证券的费用、损失、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
求和其他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4- 11
中扣收或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
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
银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
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
证券交易账目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基金托管人每月末核
对一次。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三)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注册登记机构原则上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
4- 12
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注册登记机构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
相关事宜按时进行。
5、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银行
的营业机构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
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
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
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
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 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