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本公司旗下所涉及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详见附件1:本次修改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列表,以下统称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基金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对托管协议相关章节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相应调整,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对照表见附件2。
2、此次修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的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4月1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我公司旗下相关基金(除货币市场基金外)自2018年4月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且上述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4、咨询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28999(免长途话费)、021-33079999;
公司网址:www.py-axa.com;
公司微信公众号:浦银安盛基金(AXASPDB),浦银安盛微理财(AXASPDB-E)。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0日
附件1:本次修改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列表
序号 产品名称
1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浦银安盛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浦银安盛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7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8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浦银安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浦银安盛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浦银安盛季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浦银安盛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浦银安盛日日盈货币市场基金
15 浦银安盛新经济结构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 浦银安盛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浦银安盛月月盈安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浦银安盛增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9 浦银安盛医疗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浦银安盛睿智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浦银安盛幸福聚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浦银安盛盛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浦银安盛日日丰货币市场基金
25 浦银安盛盛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浦银安盛幸福聚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浦银安盛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8 浦银安盛盛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9 浦银安盛经济带崛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浦银安盛盛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浦银安盛安和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浦银安盛盛勤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沪港深基本面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附件2: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本基金暂仅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若将来H类基金份额条件支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后,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调整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规则。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衍生工具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5、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浦银安盛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10%的赎回申请,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合并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但上述非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m、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e、l、m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浦银安盛精致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目录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除上述第4条之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赎回或转出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