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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通讯方式召开,表决票收取时间自2022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14,384,349.8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2.6181%,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表决方式、网络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2022年12月23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
表决结果为: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4,384,349.81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有效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5,000元,合计45,000元。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2年12月2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说明,本基金将于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12月26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含该日)起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申请,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2、《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3、《关于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附件一:《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终止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特此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4日
附件: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