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8 年 5 月 16 日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更新)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核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764 号)
核准日期:2012 年 12 月 28 日
成立日期:2013 年 05 月 16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
期间。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开放期,投资者
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在本基金的开放期的第1个工作日和第2个工作日,
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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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8 年 5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8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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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3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4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47
第八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4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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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4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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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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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 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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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
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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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6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每一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为期 5 个工作
日的时间,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仅在本基金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
日和第 2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业务的办理。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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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1、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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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981 号 3 幢 31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 381 号中环广场 38 楼
成立时间:2007 年 8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谢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000 万元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39%的股权;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持有 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徐薇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谢伟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
金水支行副行长,河南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许昌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发展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
副总经理兼投行业务部、发展管理部、大客户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兼任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自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