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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12日生效。
2018年3月24日,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7〕12号)的要求对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
订,修订后的法律文件自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
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9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序言....................................................................................................................5
第二部分释义....................................................................................................................6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37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4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0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3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5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90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0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9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0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4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5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46
第一部分序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公布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外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代销机构: 指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场外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先后在上海财政证券公司、中国证
监会系统工作,2014年10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莱钢集团财务部科长,副处长,
中泰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
理。
董事曾祥龙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山东龙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负责
人、山东鲁华能源集团外派财务总监、山东国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
国惠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山东国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
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
董事张钊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先后任泛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投资专员,iGlobal Consultancy Pte.Ltd.(新加坡)高级顾问、总裁助
理,深圳富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投资者关系部经理,深圳富坤康健投资有
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山东海洋明石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裁,山东蓝
色经济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济南)副总经理,山东高速北银(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等职,
现任山东省新动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陈广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部,2005年3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基
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2021
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独立董事武辉女士,农工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潍坊市第二职业中专
讲师。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独立董事范洪义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山东潍坊盐化集团、山东海化集团进
出口有限公司任职,在山东求是律师事务所、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山东普瑞德律
师事务所、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上海杰博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合伙人等
职。现任上海尚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林彦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副处长、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等职,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马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在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公
司、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
作,在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财务
总监等职。现任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李滨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先后任英国三和集团量化分析师、劳
埃德银行集团量化分析师、Zan Partners对冲基金量化分析师、巴克莱资本信用
风险分析师、德意志银行信用风险分析师、瑞士信贷市场风险分析师、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监事尹超先生,中共党员,学士本科,2007年7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监事姜楠女士,中共党员,学士本科,曾任职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2013年3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监。
监事路晓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任职于旺旺集团、长江期货有
限公司。2015年5月起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
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首席信息官:陈广益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督察长:兰剑先生,中国民盟盟员,硕士研究生,律师、注册会计师,曾在江
苏知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5年10月进入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4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戴晓云女士,学士本科,曾任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心副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字化运营及拓展
部总监等职。2016年7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业务管理部总监、网络金融部总监,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
津)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王静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公司业
务部科员,兴业银行济南分行天桥支行行长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机构金融部总
经理助理,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浙商银行济南分
行小企业与个银评审部总经理等职务。2021年6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莫海波先生,致公党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产管理部分析师、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投资经理等职务。
2015年3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投资研究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职,2022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青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22年10月入职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曾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所债券研究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组合管理部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等职。现任万家鑫瑞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鼎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CFETS
0-3年期山东省国有企业信用债精选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安恒纯债3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稳丰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旭伟,本基金成立时起至2010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邹昱,2010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虹,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杰,2012年3月至2017年9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佳昀,2017年9月至2024年8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
(1)权益与组合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副主任:黄海
委员:莫海波、乔亮、任峥、徐朝贞、高源、黄兴亮、孙远慧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黄海先生,投资总监、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莫海波先生,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亮先生,首席量化投资官、基金经理。
任峥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徐朝贞先生,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高源女士,基金经理。
黄兴亮先生,基金经理。
孙远慧先生,研究副总监。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陈广益
委员:苏谋东、周潜玮、郅元
陈广益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苏谋东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周潜玮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债券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郅元先生,现金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
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
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
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
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
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
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
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
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46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
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联系人:亓翡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APP)办理本基金
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万家基金微理财(微信号:wjfund_e)
2、代销机构
(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0)上海场内
客服电话:
网址:
(1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金财富)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ciccwmweb/
(3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6505 1166
网址:www.cicc.com
(3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4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4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3)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6
网址:www.iztzq.com
(4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7)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48)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98 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5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56)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5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1)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6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6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5)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6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6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华泰联合证券
客服电话:0755-82492010
网址:www.lhzq.com
(7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http://www.jzsec.com
(7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7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7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7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8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85)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8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8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8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9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9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9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2943666
网址:www.cmschina.com
(9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98)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633-96588
网址:https://www.bankofrizhao.com.cn/
(99)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0)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01)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mszq.com
(10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10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0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06)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07)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3)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15)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16)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
(1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11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12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21)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1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27)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12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12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13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3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13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134)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577-59915150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xjt/index.html
(135)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www.ytzq.com
(136)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3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13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fund.sinosig.com
(13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https://www.tl50.com/
(二)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三)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5层、16层
负责人:陈峰
经办律师:华涛、夏火仙
电话:(021)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新黄浦金融大厦四楼
联系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徐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斌、徐冬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8
日证监许可[2009]533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9年7月14日到2009年8月7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1,282,500,987.34份基金份额(含有效认购资金利息折转
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79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8月
12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代销机构进行(代销机构名称参
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封闭期结束后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
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9月28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场内申购与赎回等业务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实施细
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
在T+1日对该交易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2)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
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
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原
则上,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
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自2022年3月23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系统(网站、微交易、
APP)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上述基金的每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上述基金业务时,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做
调整,仍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通过场内申购的,场内每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不做调整,仍按照本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
况,合理调整上述第1至3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自2013年4月15日起,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渠道申购、赎回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
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赎回费率。养老金客户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
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
标基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特定投资者群体范围。
1、申购费用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申购A类份额的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0.08%
100万元 ≤ M 0.04%
500万元≤ M 0.02%
M ≥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0.8%
100万元 ≤ M 0.4%
500万元≤ M 0.2%
M ≥ 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适用于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2)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有多笔申购,则根据每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算每笔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的养老金客户赎回A类份额的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 特定赎回费率
0-7天(不含) 1.50%
7- 30天(不含) 0.025%
30天以上 0%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其他投资者赎回A类及C类份额的费率具体为:
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7天(不含) 1.50%
7- 30天(不含) 0.10%
30天以上 0%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将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
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更新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本基金的申购或
赎回费率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相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
有)后,以申请当日相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
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具体
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1+0.08%)=9,992.01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992.01/1.0500=9,516.20份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1+0.8%)=9,920.63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920.63/1.0500=9,448.22份
如果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
9,448.22份。
如果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内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448
份,其余0.22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9,416.20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均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
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少于30天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0,500×0.025%=2.63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10,500-2.63=10,497.37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养老金客户)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97.37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30天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0,500×0.1%=10.5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10,500-10.50=10,489.5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非养老金客户)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
30天大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10,620×0.1%=10.62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10,620-10.62=10,609.38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
余额)之和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者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时;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目前本基金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等渠道开通与
万家旗下各基金的转换业务,可转换基金的名称及具体转换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
告。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一个交易账户的由本公司管
理的基金可以互相转换。开通转换的具体代销机构名称和在该机构开通的可转换基
金的名称,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Ⅰ、基金转换费用及基金转换份额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统一如下: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转出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2、本公司对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和电话委托进行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实施优
惠,详情如下:
(1)由零申购费率基金转换为非零申购费率基金时,申购补差费率为转入基
金标准申购费率的四折。但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时,优惠后申购补差费
率不低于0.6%;转入基金标准申购费率低于0.6%时,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入基金标准
申购费率执行。
(2)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按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
申购优惠费率之差的四折收取申购费补差。
(3)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或等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申购费补差为零。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H)+G]/E
F=B×C×D
J=[B×C×(1-D)/(1+H)]×H
其中,
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为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D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E为转换当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F为转出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G为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时);
H为申购补差费率,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H=0;
J为申购补差费。
特别提示:由万家180、万家优选、万家和谐(前端)、万家引擎转入万家精
选、万家红利、万家稳增A时,如果投资者的转出金额在500万(含)至1000万之
间,在收取基金转换的申购补差费时,将直接按照转入基金的申购费收取,不再扣
减申购原基金时已缴纳的1000元申购费。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转换费用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Ⅱ、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使用同
一个交易账户的、且由本公司管理的基金。若转换的两只基金不在同一注册登记机
构登记(中登上海TA和中登深圳TA不属于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则应在提交转换申
请之前在对应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账户下开立转入基金所在的注册登记机构对应的
基金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直销网上交易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基金转
换申请,如果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交易账号没有关联上转入基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会自动增开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另外提交开户申请。
2、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
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
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办
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基金转换中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况,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
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
以顺延。
7、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
8、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全额或部分转出其持有的万家货币基金余额时,基
金管理人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若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入基金份额。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
份额,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
原则。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3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
资)一并冻结。
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
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
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
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额投资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将随时进行公告,具体可
到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投资于企业
主体债券(具体范围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
行票据、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投
资于企业主体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满足上述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包
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
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不在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积极的主动
管理优化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
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
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
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
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
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
投资收益的目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
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
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
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
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
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一个投资重点为信用债券,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券
的定价结果。信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到期
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信
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信息反映充分的债券市场中,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
为稳定。当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移时,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
移的过程中,信用利差会收窄;行业盈利增加、处于上升周期中,信用利差会缩
小,行业盈利缩减、处于下降周期中,信用利差会扩大。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
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
合考虑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
析模型等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
会,获取超额收益。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
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
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以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确定其转换权价格。投资具
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
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新股认购等方式所获得的
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在上市交易后90个交易日
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对于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分离交
易等方式获得的权证,本基金将依据权证估值模型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
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确定权证合理定价,在上市交易后90个交易日内选择合适的时
机卖出。
7、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信用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
行综合评估。通过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信用债券的研究库,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
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
信用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考虑
行业经济特点以及企业属性和经营状况、融资的便利性、财务状况等指标,对债券
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及
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8、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
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
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
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
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
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
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
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管理人选择具有丰
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率分析师将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
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况;经过筛选、归纳、整理,定期撰写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
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和债市市场投资策略报告。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
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信用分析师对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做出评估。
信用分析师首先借助卖方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中介评级机构的结论构建信用
债券研究库,然后在研究库范围内基于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企业财务状况等因素
对信用债券进行综合评估,得出信用利差及信用风险的研究结论,从而形成信用债
券投资库。基金对于信用债券的投资仅限于投资库内获得投资评级的债券。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
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
产的配置比例)、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
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包括在无信用风险债券、
信用类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
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
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
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
地评估资产配置,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
效评估报告。
(7)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
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选择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
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07月17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财务日期2024年0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21,719,236.00 93.91
其中:债券 321,719,236.00 93.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2,136.99 2.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54,655.50 2.29
8 其他资产 2,991,746.15 0.87
9 合计 342,567,774.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682,396.55 2.0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1,499,411.27 15.5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990,760.99 3.0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5,304,558.26 10.62
6 中期票据 10,386,268.85 3.1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97,918,056.15 59.56
8 同业存单 19,928,544.92 6.00
9 其他 - -
10 合计 321,719,236.00 96.8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9 长汽转债 198,060 22,144,459.15 6.66
2 112303197 23农业银行CD197 200,000 19,928,544.92 6.00
3 113042 上银转债 170,000 19,324,496.16 5.82
4 110075 南航转债 135,300 16,775,053.73 5.05
5 113052 兴业转债 132,000 14,284,732.60 4.3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丘监管分
局的处罚,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江
苏省分局的处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
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的处罚,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811.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931,275.1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4,659.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991,746.15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49 长汽转债 22,144,459.15 6.66
2 113042 上银转债 19,324,496.16 5.82
3 110075 南航转债 16,775,053.73 5.05
4 113052 兴业转债 14,284,732.60 4.30
5 110073 国投转债 8,442,694.36 2.54
6 113021 中信转债 8,034,423.56 2.42
7 110059 浦发转债 6,698,125.97 2.02
8 128048 张行转债 5,858,924.25 1.76
9 128136 立讯转债 5,001,347.00 1.51
10 127056 中特转债 2,898,018.21 0.87
11 127040 国泰转债 2,337,008.44 0.70
12 113623 凤21转债 2,291,154.04 0.69
13 113675 新23转债 2,260,694.30 0.68
14 110067 华安转债 2,051,926.23 0.62
15 113056 重银转债 2,006,494.79 0.60
16 110089 兴发转债 1,895,834.42 0.57
17 128134 鸿路转债 1,884,805.70 0.57
18 113053 隆22转债 1,882,381.59 0.57
19 127038 国微转债 1,875,763.70 0.56
20 127066 科利转债 1,800,023.42 0.54
21 127090 兴瑞转债 1,789,153.81 0.54
22 113661 福22转债 1,754,862.70 0.53
23 113632 鹤21转债 1,711,077.47 0.51
24 123212 立中转债 1,645,040.66 0.50
25 123174 精锻转债 1,612,485.62 0.49
26 127030 盛虹转债 1,609,530.82 0.48
27 118034 晶能转债 1,561,969.97 0.47
28 111004 明新转债 1,487,693.70 0.45
29 127045 牧原转债 1,420,192.11 0.43
30 113051 节能转债 1,419,938.00 0.43
31 113616 韦尔转债 1,403,352.74 0.42
32 127041 弘亚转债 1,395,143.33 0.42
33 127032 苏行转债 1,382,733.15 0.42
34 123133 佩蒂转债 1,355,983.56 0.41
35 110062 烽火转债 1,351,278.04 0.41
36 118024 冠宇转债 1,315,847.67 0.40
37 127026 超声转债 1,285,860.68 0.39
38 110082 宏发转债 1,228,910.96 0.37
39 123169 正海转债 1,189,672.16 0.36
40 123109 昌红转债 1,174,626.37 0.35
41 128131 崇达转2 1,163,677.60 0.35
42 113024 核建转债 1,145,518.32 0.34
43 113045 环旭转债 1,069,101.62 0.32
44 127024 盈峰转债 1,066,657.53 0.32
45 127085 韵达转债 1,045,959.63 0.31
46 118013 道通转债 1,027,820.96 0.31
47 113054 绿动转债 1,003,539.14 0.30
48 127016 鲁泰转债 982,734.91 0.30
49 113059 福莱转债 961,308.49 0.29
50 118042 奥维转债 957,664.34 0.29
51 113047 旗滨转债 932,041.30 0.28
52 110079 杭银转债 905,754.25 0.27
53 127031 洋丰转债 900,017.53 0.27
54 110085 通22转债 899,019.62 0.27
55 113516 苏农转债 865,540.44 0.26
56 113043 财通转债 833,661.99 0.25
57 128137 洁美转债 820,650.27 0.25
58 123108 乐普转2 796,843.15 0.24
59 123119 康泰转2 750,810.55 0.23
60 113065 齐鲁转债 740,984.51 0.22
61 127076 中宠转2 736,438.96 0.22
62 113061 拓普转债 712,191.62 0.21
63 118033 华特转债 670,630.68 0.20
64 123064 万孚转债 620,037.08 0.19
65 127043 川恒转债 617,289.73 0.19
66 123091 长海转债 616,520.62 0.19
67 113606 荣泰转债 612,822.05 0.18
68 128117 道恩转债 610,536.92 0.18
69 123113 仙乐转债 605,000.00 0.18
70 123208 孩王转债 595,676.82 0.18
71 128142 新乳转债 592,906.03 0.18
72 111008 沿浦转债 535,981.19 0.16
73 113046 金田转债 520,660.27 0.16
74 123121 帝尔转债 510,764.79 0.15
75 113532 海环转债 507,913.41 0.15
76 113641 华友转债 507,335.07 0.15
77 113659 莱克转债 504,742.19 0.15
78 118038 金宏转债 501,882.66 0.15
79 113060 浙22转债 500,409.42 0.15
80 123158 宙邦转债 454,858.63 0.14
81 113673 岱美转债 432,945.88 0.13
82 111002 特纸转债 415,552.60 0.13
83 113654 永02转债 407,920.77 0.12
84 123071 天能转债 389,190.32 0.12
85 113633 科沃转债 382,153.72 0.12
86 111010 立昂转债 365,214.16 0.11
87 123210 信服转债 362,610.16 0.11
88 111000 起帆转债 344,654.79 0.10
89 113652 伟22转债 339,334.77 0.10
90 123211 阳谷转债 332,258.71 0.10
91 118043 福立转债 330,483.21 0.10
92 111014 李子转债 315,212.20 0.09
93 113067 燃23转债 308,946.51 0.09
94 113579 健友转债 270,380.55 0.08
95 113527 维格转债 232,911.51 0.07
96 128081 海亮转债 217,011.67 0.07
97 123115 捷捷转债 212,612.38 0.06
98 113667 春23转债 188,769.25 0.06
99 123104 卫宁转债 172,172.67 0.05
100 127099 盛航转债 171,009.16 0.05
101 128083 新北转债 168,589.48 0.05
102 113663 新化转债 140,054.71 0.04
103 123184 天阳转债 124,597.67 0.04
104 123195 蓝晓转02 117,338.63 0.04
105 118028 会通转债 115,276.85 0.03
106 113666 爱玛转债 114,130.27 0.03
107 128135 洽洽转债 113,525.07 0.03
108 127093 章鼓转债 113,460.82 0.03
109 118036 力合转债 112,513.29 0.03
110 113064 东材转债 112,448.77 0.03
111 113650 博22转债 112,106.50 0.03
112 113068 金铜转债 110,688.16 0.03
113 123154 火星转债 106,211.64 0.03
114 123107 温氏转债 63,099.52 0.02
115 127101 豪鹏转债 60,987.79 0.02
116 118003 华兴转债 60,969.52 0.02
117 128090 汽模转2 59,651.90 0.02
118 118025 奕瑞转债 59,514.59 0.02
119 123217 富仕转债 59,152.51 0.02
120 123182 广联转债 58,195.34 0.02
121 127073 天赐转债 56,073.97 0.02
122 123076 强力转债 54,648.22 0.02
123 128116 瑞达转债 52,704.16 0.02
124 123179 立高转债 51,100.85 0.02
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基金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06月30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12月31日 2.01% 0.09% -0.44% 0.04% 2.45% 0.05%
2012年 8.34% 0.08% -0.67% 0.07% 9.01% 0.01%
2013年 2.44% 0.11% -5.28% 0.11% 7.72% 0.00%
2014年 16.61% 0.24% 7.48% 0.15% 9.13% 0.09%
2015年 12.34% 0.15% 4.51% 0.12% 7.83% 0.03%
2016年 1.49% 0.08% -1.80% 0.13% 3.29% -0.05%
2017年 0.82% 0.06% -4.26% 0.09% 5.08% -0.03%
2018年 4.69% 0.06% 6.17% 0.11% -1.48% -0.05%
2019年 5.35% 0.08% 1.10% 0.09% 4.25% -0.01%
2020年 2.96% 0.09% -0.16% 0.15% 3.12% -0.06%
2021年 6.15% 0.11% 2.28% 0.08% 3.87% 0.03%
2022年 -0.98% 0.17% 0.19% 0.09% -1.17% 0.08%
2023年 3.49% 0.19% 1.66% 0.06% 1.83% 0.1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40% 0.12% 2.24% 0.09% -0.8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104.57% 0.20% 14.74% 0.11% 89.83% 0.09%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12月31日 1.85% 0.09% -0.44% 0.04% 2.29% 0.05%
2012年 7.91% 0.08% -0.67% 0.07% 8.58% 0.01%
2013年 2.07% 0.11% -5.28% 0.11% 7.35% 0.00%
2014年 16.15% 0.24% 7.48% 0.15% 8.67% 0.09%
2015年 11.91% 0.15% 4.51% 0.12% 7.40% 0.03%
2016年 1.12% 0.08% -1.80% 0.13% 2.92% -0.05%
2017年 0.40% 0.06% -4.26% 0.09% 4.66% -0.03%
2018年 4.29% 0.06% 6.17% 0.11% -1.88% -0.05%
2019年 4.94% 0.08% 1.10% 0.09% 3.84% -0.01%
2020年 2.55% 0.09% -0.16% 0.15% 2.71% -0.06%
2021年 5.72% 0.11% 2.28% 0.08% 3.44% 0.03%
2022年 -1.37% 0.17% 0.19% 0.09% -1.56% 0.08%
2023年 3.08% 0.19% 1.66% 0.06% 1.42% 0.1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06月30日 1.20% 0.12% 2.24% 0.09% -1.04% 0.03%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24年06月30日 93.14% 0.20% 14.74% 0.11% 78.40% 0.09%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于2009年8月12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报
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
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
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
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
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
相关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的募集”一章。
(2)基金申购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基金赎回费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4)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及计算方法等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5、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
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
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3、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登载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情况公告,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
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于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原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为基础,确认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
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申购政策。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如法律法规对于侧袋账户资
产托管费的收取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最新要求为准。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
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应同时注明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
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
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成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及被动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
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
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资产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一般
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
但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仍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而
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
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者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
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
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
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
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
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不低于1.5%。短期赎回
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
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
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
赎回本基金。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债券发行条款,债券的息票和本金不能按时
兑现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信用风险并不一定在兑付失约后才实际发生。由于市场
时刻关注发行人的兑现能力,在发行人的兑现能力出现可能变化时,市场就会对发
行人的债券的价值进行重新判定,这样发行人债券的信用息差会得到放大。同时往
往会对其他公司债券的信用息差带来间接影响,乃至造成整个市场的信用危机。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风
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
带来的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份额净值,并不
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
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
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
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
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
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
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
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
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2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
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
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
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的同一
类别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
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C类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及计算方法等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5)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1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主要投资于企业
主体债券(具体范围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种)、国债、央
行票据、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投
资于企业主体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满足上述投资比例要求的基础上,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包
括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持仓股票所派
发或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不在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积极的主动
管理优化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主动地投资管理策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利率变化趋势、债券收益率曲线移
动方向、信用利差等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进行评估,对不同投资品种运用不同的投
资策略,并充分利用市场的非有效性,把握各类套利的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
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
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在此
基础上对债券组合的久期结构进行有效配置,以达到降低组合利率风险,获取较高
投资收益的目的。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率期限结构表明了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本基金通过数
量化方法对利率进行建模,在各种情形、各种假设下对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动进行
模拟分析,并在运作中根据期限结构不同变动情形在子弹式组合、梯式组合和杠铃
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3)属类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
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
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
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一个投资重点为信用债券,对信用利差的评估直接决定了对信用债券
的定价结果。信用利差应当是信用债券相对于可比国债在信用利差扩大风险和到期
兑付违约风险上的补偿。信用利差的变化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发行主体财务状
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确定信
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信息反映充分的债券市场中,信用利差的变化有规律可循且在一定时期内较
为稳定。当债券收益率曲线上移时,信用利差通常会扩大,而在债券收益率曲线下
移的过程中,信用利差会收窄;行业盈利增加、处于上升周期中,信用利差会缩
小,行业盈利缩减、处于下降周期中,信用利差会扩大。提前预测并制定相应投资
策略,就可能获得收益或者减少损失。本基金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综
合考虑监管环境、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分析,并运用财务数据统计模型和现金流分
析模型等对整个市场的信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风险
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掘投资机
会,获取超额收益。
(4)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那些定价合理或价值被
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
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考察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
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素判断其债券价值;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
以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确定其转换权价
格。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
回报。
(6)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
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
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
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新股认购等方式所获得的股票,将根
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在上市交易后90个交易日内选择合适
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不主动进行二级市场的权证投资,对于通过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分离交
易等方式获得的权证,本基金将依据权证估值模型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
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确定权证合理定价,在上市交易后90个交易日内选择合适的时
机卖出。
(7)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采取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相结合的办法,对信用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进
行综合评估。通过参考外部评级筛选出信用债券的研究库,对进入研究库中的信用
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建立
信用债券的投资库,在具体操作上,采用指标定量打分制,对债券发行人所处考虑
行业经济特点以及企业属性和经营状况、融资的便利性、财务状况等指标,对债券
发行人进行综合打分评级,并动态跟踪债券发行人的状况,建立相应预警指标,及
时对信用债券的投资库进行更新维护。在投资操作中,结合适度分散的投资策略,
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选择中债总指数作为本基金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第一,该指数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www.chinabond.com.cn)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第二,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
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公告,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7、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企业主体债券,包括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企业为发债主体的固定收益品
种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9)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8、13、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
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2、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4、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
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
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
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
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
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
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
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8、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4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
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
所,投资者可以工作时间至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住所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基金合同
的电子文本。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其中,基金托管人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投资组合的比例做如下监督:
1)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
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
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优先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优先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首期见券付款,到期见款付券;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总监批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
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
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复核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其中对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应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
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万家基金公司已全
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季度)和短信账单(月度)两类,
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者可申请信息订制服务。如申请电子邮件订制服务,可获得服务内容包括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每日信息、客服周刊等。未预留电子邮件
地址的投资者,可通过callcenter@wjasset.com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账户
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在"客户服务"->"网上客服"->"客户留言"栏
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了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询、投诉建议、在线咨
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30日
2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2024年08月30日
3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年08月23日
4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8月23日
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8月23日
6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4年08月21日
7 关于调整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国投证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8月09日
8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7月30日
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7月18日
10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2季度报告 2024年07月18日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交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6月28日
12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招商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6月06日
13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4年05月31日
1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渤海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5月31日
1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2024年05月31日
1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银泰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22日
1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4月19日
18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年04月19日
1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创金启富基金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4年04月17日
2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3月29日
21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年03月29日
22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年01月19日
2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年01月19日
2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起点的公告 2024年01月13日
25 关于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26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2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夏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28 关于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29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财通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22日
30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方正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5日
3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民生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11月10日
32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年10月24日
33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东北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9月22日
34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长江证券等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9月12日
35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长城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9月12日
36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西部证券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9月11日
37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华安证券等机构开通申购、转换、定投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年09月11日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