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盛元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变更后的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对本
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
自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盛元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因本基金系由已成立基金变更而来的发起式基金,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投入的发起资金将用于申购本基金
2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
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
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
月。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5、开放期: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
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盛元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
相应顺延。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1个工作日且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比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10月12
日,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
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5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第一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3个月,即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月18
日,以此类推。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发起资金的最低限制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申购份额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
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服务费
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日证监
许可〔2016〕1206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浦银安盛盛
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7月22日生效。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8] 1819号文准予变更
注册。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于2018年12月1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运作模式和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12月24日(包括该日)起,《浦银安盛
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浦银安盛盛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浦银安盛盛元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
者为准)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
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
者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
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以3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具体办理截止
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