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录
第一节 前 言 ......................................................................................................................... 2
第二节 释 义 ......................................................................................................................... 4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节 基金的备案 ............................................................................................................. 11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2
第七节 基金的转换 ............................................................................................................. 20
第八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 23
第九节 基金的销售 ............................................................................................................. 25
第十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4
第十二节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 40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托管 ..................................................................................................... 42
第十四节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五节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六节 基金的融资 ............................................................................................................. 51
第十七节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八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第十九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二十节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第二十一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9
第二十二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第二十三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四节 业务规则 ................................................................................................................. 68
第二十五节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六节 争议处理 ................................................................................................................. 69
第二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八节 基金合同摘要 ......................................................................................................... 71
第一节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起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
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格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二节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本《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
或本基金合同: 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指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法》: 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监管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2月17日联合发
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者: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
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
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段;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转托管: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
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
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
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
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到
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能
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所有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万份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价值
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海富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在力争本金安全和资产的充分流动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两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无认
购费。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第四节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1.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等级,对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
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最高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告之日起开始发售。本基
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不超过3个月。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其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投资者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数由认购金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后除以基金
份额面值确定。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差额,如果为正,计入基金资产;如果为负,由基金资产
承担。
(四)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规定。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
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第五节 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 在募集期限内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
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或募
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
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6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
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5.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3日内划往投资者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基金原则上不收取赎回费。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
请(指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3.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
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中
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
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 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