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友邦华泰中短
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07
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3号文(《关于核准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核准的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
同,并更名为“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12月3日起,
由《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名称自2010年4月30日起,由“友邦华泰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名为“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为“华泰柏瑞稳本
增利债券”,基金代码保持不变。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更名等的详细内容见我公司2010年
4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更名、公司更名及旗下基金更名的公告》。
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2月13日起,由原《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
失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
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
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4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和业
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2
七、 基金的存续 ··················································································································· 10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4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质押及其他业务 ··········································· 113
十、 基金的投资 ··················································································································· 114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12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126
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 12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3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34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7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8
十八、 侧袋机制 ··················································································································· 143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145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48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5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62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2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7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78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上交所《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
行)》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类、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分级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但免收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而不收取前端申购费
用只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本
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
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时,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
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
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部分或全部份额
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
进行交易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B类
基金份额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该笔费用从本基金B类基金财产
中列支;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层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法定代表人:贾波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17
层
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联系人:汪莹白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股权结构: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苏州新区
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2016年11
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
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
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 Trust,1995年至2000年先
后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常务董事(香港)。
2000年至2001年担任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
2003年至2004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
年至2010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
黎/香港),2010年至2018年担任AMP Capital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
主管,2019年至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
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
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
协理,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
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10
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 & 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Lazard Asia
香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
事。2002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
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TIH 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助教、会
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年12月至1991年6月
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
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
2019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职于德勤,
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
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六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
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
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
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
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
2011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2年5月起兼任华泰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