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基金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 1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融资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
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
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8月
16日联合发布并于该日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
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自2005月4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
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
量所设定的不同等级。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等级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
并分别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
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帐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帐户
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0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银行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买
卖债券差价、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
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
余存续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
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充分流动性的
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认购本基金;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
认购份额 =(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2、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
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
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T+2日(包括该
日)内从托管帐户将赎回款项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费率为
零。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不包含特殊情况):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
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项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