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关于准予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62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
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
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37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6
十、基金的投资 .......................................................................... 47
十一、基金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 ........................................................................ 66
十五、基金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7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
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情形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A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7、I 类基金份额:指通过本公司指定的特定销售渠道销售,且首笔认申购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份
额。投资人在认申购 I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
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
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
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
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
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
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
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
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中共党员,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
石油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
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
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
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
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
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3 月入职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
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
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
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
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
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
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
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
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磊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职于固定收益部。2016 年 8 月
起担任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担任银河君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担任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起担任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担任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家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卢轶乔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2008 年 7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现担任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消费驱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担任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银河旺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担任银河文体娱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韩晶先生: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蒋磊先生:2016 年 8 月至今;卢轶
乔先生:2017 年 10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
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银河旺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