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于2008年5月23日始实施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不再计提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
按原来0.40%的年费率继续计提。
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0.40%÷当年
天数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章第(一)条中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银河银信添利债券A收取申购费,银河银信添利债券B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持有期限在7日
(含7日)以上、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 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计算公式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本基金赎回费收取方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
资产。
3、基金转换费
本基金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用收取情况在基金转换开
始公告中列明。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信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四)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五)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本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净值信息公告等。
1. 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3. 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4. 净值信息: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收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
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运作风险、道德风
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的变化、经济周期波动、利
率和汇率的变化、商品价格的不利运动、证券发行主体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市场投
资者的行为等均有可能成为市场风险的潜在来源。
1)政策风险。
因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投资收益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
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变动,同时也将影响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
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提前偿付风险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时,证券化的信托财产中债务人提前还款会造成信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托财产的现金流量失衡,从而与设计的现金流量规划不同,影响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益。除受债务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影响外,市场利率的变化,其他融资成本
的变化等因素都将影响债务人提前还款。由于影响因素多且不确定,因此债务人提
前还款的时间和数量都很难准确预计。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
险。
(3)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公司在研究、投资、交易、市场营销、支持保障等各项业务流程
中,由于没有严格履行控制程序、判断失误、操作失误、控制失效或系统故障而引
起的风险。
(4)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个人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
(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次级债、
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期存单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类资产
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但
股票等权益类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
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
款项。据过往数据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
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
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债券类资产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采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对基金投资的债券类资产进行
合理配置。
通过债券品种选择、动态增强策略、含权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等策略
进行投资。
通过上述策略,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
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
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
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开放式运作,在本基金根据基金流动性需求,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
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
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以获取稳
定持续的投资收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前述单个
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期办理的措施以应对
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
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
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成立时间: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清算报告;
(5)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
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节内容摘自《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因基金合同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获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收入;
(4)办理或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和
登记事宜;
(5)自行承担基金注册登记工作、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约定的费用,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依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
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