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十、基金的托管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5
二十、违约责任 ......................................................5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8
二十三、其他事项 ....................................................59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
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
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
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
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稳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机构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
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中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7.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
位
28.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办理H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29.销售机构: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30.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
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份额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34.A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5.H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36.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交银施
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日/天:指公历日
43.月:指公历月
44.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
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4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销售机构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申请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4.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变更的操作
5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8.元:指人民币元
5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坚持并不断深化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管理能力,根据宏观
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上而下灵活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分散风险,谋
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七)基金类别设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分为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净
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
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1.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
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四)本章节不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
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
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
点。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条件成熟时,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H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
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A类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H类基金份
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或另行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