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2010年10月27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77号文核准募集。其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0年12月22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
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
变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 2020年 5月6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1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七、基金的存续 .....................................................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九、基金的转换 ..................................................... 84
十、基金的投资 ..................................................... 9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1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1
十八、风险揭示 .................................................... 12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73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交银施罗德趋势优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本招募说明书或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
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
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制订、解释与修订;投资者通过场
内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须遵守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场内
业务的有关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
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
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
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份额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场外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
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
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
机构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
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外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
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
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顺证
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
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
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
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裁、
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
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
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调
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巡
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任
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业
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
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资
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现
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渣打银
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
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并购
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经
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学
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
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
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威俊先生,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14年证券行业经验。2005
年7月至2008年9月担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2008年9月至2009年
4月担任北京鼎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助理,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担任申
银万国证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担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分析师。2013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分析师,2016
年1月20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7年6月3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7年8月25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股息优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8年2月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品质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
今,2018年8月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至今。
杨金金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材料工程学士。
6年证券投资行业从业经验。曾任长江证券研究部高级分析师,华泰柏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2017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部行业分析
师。2020年5月6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趋势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分别于2010年12月22日至2012年3月12日、2013年8月8
日至2014年10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迎军先生,2011年5月3日至2013年9月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文俊先生,2013年8月8日至2017年6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5月
6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