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现金宝场
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1日
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指《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的机构
30、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即为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百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时只用一个
申赎代码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3、担保授信额度:指担保机构为担保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赎回资金交收
而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上限
64、担保机构:指商业银行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场内赎回份额的
赎回资金交收向登记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机构。
65、偏离度: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
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
定的、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迁移至场内时面值调整为0.01
元。由于发售面值与基金份额发生同比例反向变动,因此调整后投资者权益不会
受到任何影响。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
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
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
时只用一个申赎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 类和B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始调整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类别全
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迁移至场内
时面值调整为0.01元。由于发售面值与基金份额发生同比例反向变动,因此调
整后投资者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综合业务系统或其他相关
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公开发售,或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
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迁移至场内时面值调整为
0.01元。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故
迁移至场内面值为0.01的基金份额计算相应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份额通过上证基金通发售的,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
通规定的限额。
3、单个证券账户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结
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
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
定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 0.01 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
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T日赎回基金份额,赎回资金T日场内可用,T+1日可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有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是否有效,并实时向券商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后,投资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营业部
处实时查询到申购、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金份额。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日起可以赎回,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
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
登记。登记结算机构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
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五、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因基金销售机构对登记结算机构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
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销售机构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