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4年8月
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86号)注册和2014
年9月18日《关于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证券基金监管部部函【2014】1343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币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区别于普通场外货币市场基金,其在申购赎回方式、登记结算、收益
分配、费率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性,投资者在进行认/申购或赎回基金操作时,
应了解本基金相关的业务规则。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本基金的业务规
则,本基金将根据当日基金资产组合配置情况,设定下一日基金可接受的净申购、
累计申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限额,以及单一账户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
购、净赎回、累计赎回申请限额,对于超出上述限额的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
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交易日设定小额账户标准,对于小额账户,当日交易时间
内的赎回申请将不受本基金的基金净赎回申请额度限制,但对于超出其他额度上
限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
起交收违约,导致停止申购赎回业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30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1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1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5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5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7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0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12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3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14
第一部分绪言
《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以及《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所的会员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
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
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
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
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29、登记结算系统: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
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
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转指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
有人的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
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46、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中定义的“指定交
易”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
益。由于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本基金所指每百万份基
金净收益即为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52、7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7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增值服务费: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投资者
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不同费率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和增值服务费,并分别公
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时使
用一个共同的认购代码,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一个共同的申赎代码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本基金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CAPITALINVESTORS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刘凡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SMD,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债务资本市场部行政
负责人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万喜乔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干部,中国人寿保险公
司资产管理部员工、资金运用中心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办公室文秘处高级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办公室副主任、监察审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监察部/审计部总经理、
监察部总经理、纪委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岳海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自2009年以来,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主监管员,中国工商银行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总行资产
管理中心资本市场部负责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金融投资部总经
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20年7月加入国寿安保
基金公司,2021年3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英女士,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部研究员。2013年
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7年1月起任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10月起任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
起任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起任国寿安保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2015年10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