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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24年4月24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6255340.8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2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6255340.8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0,000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4月26日,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2024年4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
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4)沪普证经字第112号];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证书》
公证书
(2024)沪普证经字第112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3035375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委托代理人:汪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8楼(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3封。2024年4月25日上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汪靖、周思萌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孙楚玥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208825.34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1.27%,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0封,有效表决票3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2024年4月25日
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监督及律师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2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汪靖、周思萌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孙楚玥公证人员:黄彦、冀望禹见证律师:姜亚萍、张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