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五、基金备案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2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十一、基金的托管 ...........................................................45
十二、基金的销售 ...........................................................4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7
十四、基金的投资 ...........................................................49
十五、基金的融资 ...........................................................63
十六、基金的财产 ...........................................................64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7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二十三、违约责任 ...........................................................84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8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86
二十六、基金合同摘要 .......................................................87
二十七、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116
一、前言
(一)订立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信美国
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 年6 月29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2004 年
6 月2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 年7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
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
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
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五)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份额和赎回基金确认份额以人民币或美元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或本合同: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
管、清算等托管服务的金融机构;
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
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天/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
投资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卖出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
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其他外币份
额(如有)依此类推;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
后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
生的,使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事
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增强型指数化的投资来追求美国超大市值蓝筹股股票市场的中
长期资本增值,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基金净值
增长率和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以下简称“标普100
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50%以内(相应的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7.94%以内)。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通过有效的资产及行业组合
和基本面研究,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取得优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
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其他外币份额(如有)依此类推。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
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
币种的款项。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
别、其他币种基金份额、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上述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采取
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
销。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实际
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发售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
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
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六)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文件抄报外管局。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发生变化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
民币份额获得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
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未及时
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T+10日(包括
该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当遇到基金主要投资场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
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
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
额单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各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