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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7月27日证监基金字
[2006]14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6年9月8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31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4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4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56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6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6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7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7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1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82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89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39
第一部分前言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7、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
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
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8、发售公告: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6、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32、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
其他公告;
42、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4、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45、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基金份额销售区域的不同将建信优选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
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或A份额: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销售的基金份
额;
58、H类基金份额或H份额:指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基金份
额;
59、香港代表:指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
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生柳荣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厦门大
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资产负
债管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财务官兼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2023年9月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9月
26日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毕业
于国家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
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
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
4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陈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
副总经理。毕业于成都科技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
工程师。199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行贵阳市中心支行、国
泰证券公司贵州营业部、建行贵阳市花溪区支行、贵阳市南明区支行、贵
阳市分行、贵阳河滨支行、贵阳京瑞支行、贵州省分行、贵阳朝阳支行、
总行产品与质量管理部、总行产品创新与管理部、贵州省分行担任职务。
2018年2月任总行创新与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3月至今,任总行个人
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钟蓉萨女士,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副总裁、中国区负责人。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证监会信
息统计部信息中心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和机构监管部处长,中国证券
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委员、副秘书
长、副会长。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
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晓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毕业于哈尔滨建筑大学,研究生学历。历任黑龙江
省物资对外贸易公司会计,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审计员、副
经理、主任,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华鑫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兼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全国会
计领军人才。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2006年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会计系教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北京美库领珩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耶
鲁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
比国民银行、雷曼兄弟亚洲/野村证券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
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1999年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信托(亚洲)有限公司,现任信安国
际(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
士学位,2004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
斯以及美国纽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法规执行部,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骏利资产管理、荷兰银行、瑞士
信贷(香港)、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嘉实国际资产管理等多家金融机
构担任法律顾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正厂级咨询。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2009年获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经
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
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硕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
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
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
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
筑经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
作,2012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博士。2001年7月
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11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
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
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2023年12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2024年3月起任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首席信息官。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督察长,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
南省物资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
业部、金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年8月6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姚锦女士,权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博士。曾任天津通广三星电子
有限公司工程师、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
究总监等职务。2009年3月17日至2011年3月3日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2月17日至2011年5月5日任天弘周期
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研究
部首席策略分析师、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权益
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2年2月17日起任建信优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3月6日任建信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1月20日起任建信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该基金于1月23日起转型为建信积极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姚锦继续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6月9
日至2018年9月12日任建信核心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年1月24日至2020年11月9日任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4日任建信科技创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3日任建信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华先生:2006年9月8日至2007年10月23日;
曹雄飞先生:2007年10月23日至2008年11月27日;
田擎先生:2007年10月23日至2010年4月27日;
李涛先生:2008年11月27日至2012年2月17日;
姚锦女士:2012年2月1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田元泉先生,研究部副总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
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
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95559.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代)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8560720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5)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原里21号楼4层A502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1115
网址:https://www.bzfunds.com
(1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7)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0411-39027807
网址:https://www.yibaijin.com
(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www.18.cn
(1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20)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
28E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https://www.fujifund.cn/
(21)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4-2、
2805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http://fund.gomefinance.com.cn/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fund/
(2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s://www.hgccpb.com/
(2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s://www.licaike.com/
(2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
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27)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7层7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2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3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网址:https://www.66liantai.com/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
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www.lufunds.com/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2208室
法定代表人:孙莹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s://www.msftec.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3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3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https://www.simuwang.com/
(37)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
元
法定代表人:方磊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https://wacaijijin.com/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http://www.windmoney.com.cn/
(4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
产业园2栋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66-1199转2
网址:http://www.new-rand.cn
(4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https://fund.eastmoney.com/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凌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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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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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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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士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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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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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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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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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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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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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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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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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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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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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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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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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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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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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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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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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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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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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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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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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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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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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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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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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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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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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栗旭
客户服务热线:400-168-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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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户服务热线:400-100-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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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6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6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6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6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6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71)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s://www.essence.com.cn/
(7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7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75)中泰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7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7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7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8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8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8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84)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赵俊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8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8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87)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热线:95376/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index
(88)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8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9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家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热线:95345
网址:https://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92)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热线: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9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官网地址:www.crsec.com.cn
(9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9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
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96)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9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9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hxzq/hxindex.html
(10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dfzq/index.jsp
(101)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强
客服电话:95341
网址:http://www.ytzq.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7月27日证监基金字147号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8月8日至2006年9月5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合同
已于2006年9月8日生效。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按累计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
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
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0.8%
100万元≤M<500万元0.5%
500万元≤M<1000万元0.3%
M≥1000万元1000元/笔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
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
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2个工作日到各销售
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募集结果
截止到2006年9月5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56,802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共计6,114,724,726.6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9月8日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
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A类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
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及时间,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
件。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10月16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
金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发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
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中国代销网点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销售机构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10份该类基金份额。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最低赎回份额限制见
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没有最低持有份额限制,H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持有份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1.5%,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1000万元0.5%
M≥1000万元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1年 0.5%
1年≤持有期<2年 0.25%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为5%,各销售机构各根据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其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H类基金的赎回费率为0.12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全额计入基金资
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
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
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H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香港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假设投资人
申购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确定的申购费率为1.5%,且申购当日H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H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H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二: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25%,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125%=14.35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4.35=11465.6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H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65.65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香港
销售机构对持有的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某一类或多类基金投
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除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
度;
(2)H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香港
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
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某一类或多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
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2、日常转换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办理。
3、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
如下:
(1)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和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
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性和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
产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
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
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
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
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经济环境以及公司基本面的分析研究,优选具有良好持续成长
潜力并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积极投资管理,为投资
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75%×富时中国600成长指数+20%×中国债券总指数+5%×1年定期存
款利率。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当期
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据此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调整,以达到规避风
险及提高收益的目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上市公司业绩的
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业绩成
长可持续性和投资价值分析(GSV三维分析),优选能够在未来实现业绩持
续、快速增长并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将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GSV三维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上市公司业绩成长性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参考上市公司的历史业绩表现,从不同角度对上市公司
未来的业绩成长前景进行深入研究,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在宏观层面,基金管理人将对宏观经济、国际经济、行业发展阶段等
进行研究,判断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的中长期发展前景和整体业绩增长前
景,对于市场空间较大、需求饱和程度较低、行业成长对企业盈利推动能
力较强等特征的行业予以重点关注。
在微观层面,基金管理人将对企业个体的业绩增长潜力作个案分析,
挖掘盈利绝对增长和相对行业平均增长均具有较高水平的公司。
(2)业绩成长的可持续性分析
除上市公司业绩增长速度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将对业绩成长的可持
续性给予高度关注。通过对公司的规模、产能、创新能力、竞争环境、竞
争优势、公司治理、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推动公司业绩成长的原
因可望保持的时间,进而判断公司业绩成长的持续性,从而发现能够在较
长时间内保持业绩增长的公司。
(3)投资价值分析
在进行业绩成长性和成长的可持续性分析,并挖掘出业绩可望实现持
续、快速增长的上市公司之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对此类公司的投资价值进
行研究,包括股票内在价值分析和运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及
PEG等多种相对估值指标与国内、国际相同行业中可比上市公司进行相对
定价水平的对比研究。
在股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强调定量研究的宽度与定性研究的深度相
结合。基金管理人运用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
变化、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市净率、PEG等定量指标对上市公司的业
绩成长潜力和投资价值作出综合评判并得到重点关注的对象,同时,通过
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借助包括竞争优势、公司治
理、管理水平等在内的定性指标对公司进行深入研究,确认公司业绩增长
的真实性和投资价值高低,判断公司未来业绩持续成长的潜力,并最终构
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
(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
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制下的
主动性投资策略,并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兼顾流动性的原则确定债券
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
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
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等
级分析、流动性评估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风险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
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
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的有
关规定;
(2)宏观经济、产业状况、上市公司基本面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
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预期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
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
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
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中央交易室
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
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6)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
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
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
年4月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31,895,959.46 85.00
其中:股票 1,131,895,959.46 85.0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9,179,671.32 14.96
8 其他资产 490,951.18 0.04
9 合计 1,331,566,581.9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6,461,473.00 6.5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35,317,210.99 63.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542.28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7,295,086.88 6.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34,506,332.72 2.60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748.61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55,003.38 0.7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7,921,561.60 5.8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31,895,959.46 85.4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68 泸州老窖 695,600 128,400,804.00 9.69
2 600519 贵州茅台 74,275 126,482,897.50 9.54
3 688295 中复神鹰 3,017,106 92,715,667.38 7.00
4 600809 山西汾酒 366,380 89,792,410.40 6.78
5 601021 春秋航空 1,577,432 87,295,086.88 6.59
6 300408 三环集团 3,157,200 77,951,268.00 5.88
7 300015 爱尔眼科 6,087,622 77,921,561.60 5.88
8 002714 牧原股份 1,425,420 61,506,873.00 4.64
9 002415 海康威视 1,505,075 48,403,212.00 3.65
10 002475 立讯精密 1,611,200 47,385,392.00 3.5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无。
6、报告期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6,972.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3,979.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90,951.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优选成长A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9月8日—2006年12月31日 34.17% 1.07% 37.95% 0.99% -3.78% 0.08%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133.79% 1.93% 93.06% 1.65% 40.73% 0.28%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55.22% 2.22% -53.88% 2.27% -1.34% -0.05%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64.66% 1.78% 66.21% 1.57% -1.55% 0.21%
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4.49% 1.43% -0.84% 1.22% 5.33% 0.21%
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28.52% 1.20% -21.74% 1.00% -6.78% 0.20%
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3.95% 1.12% 4.80% 1.06% -0.85% 0.06%
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12.32% 1.19% -0.62% 1.03% 12.94% 0.16%
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33.82% 1.10% 21.07% 0.84% 12.75% 0.26%
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54.53% 2.62% 16.50% 1.96% 38.03% 0.66%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7.14% 1.42% -15.11% 1.27% 7.97% 0.1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9.19% 0.75% 10.07% 0.55% -0.88% 0.20%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7.79% 1.24% -23.72% 1.11% 5.93% 0.1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3.13% 1.27% 36.34% 1.01% 6.79% 0.2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6.31% 1.42% 33.39% 1.15% 22.92% 0.27%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3.85% 1.27% 0.39% 1.10% 3.46% 0.1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1.35% 1.21% -19.46% 1.16% 8.11% 0.05%
2023年1月1日—2023 -12.11% 0.78% -13.49% 0.72% 1.38% 0.06%
年12月31日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76% 1.20% -0.89% 1.12% 0.13%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524.43% 1.48% 109.11% 1.29% 415.32% 0.19%
2、优选成长H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2016年12月31日 0.69% 0.95% 0.67% 0.63% 0.02% 0.32%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9.37% 0.75% 10.07% 0.55% -0.70% 0.20%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7.71% 1.24% -23.72% 1.11% 6.01% 0.13%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43.50% 1.27% 36.34% 1.01% 7.16% 0.2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6.31% 1.42% 33.39% 1.15% 22.92% 0.27%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4.14% 1.27% 0.39% 1.10% 3.75% 0.17%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1.42% 1.21% -19.46% 1.16% 8.04% 0.05%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12.25% 0.78% -13.49% 0.72% 1.24% 0.06%
2024年1月1日—2024年3月31日 -0.75% 1.20% -0.89% 1.12% 0.14% 0.08%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4年3月31日 63.28% 1.15% 6.56% 0.98% 56.72% 0.17%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的规定,本
基金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述估值方法根据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
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等而制定。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
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
构、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或投资者自身的责任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发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责任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责任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4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建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
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选取适当的时机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
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具体费率水平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其总额的25%。
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确定的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本条第1款第(4)至第(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销售时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
费率水平、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H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A类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或单一H类
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
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
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本基金可以通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
策、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2、交易风险
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等情况
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60%的股票投资比
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基金虽然通过规范的价值分析手段投
资于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但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
幅度。
同时,本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是具备投资价值、具有较高成长性,并
且可望在未来实现业绩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如果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策略
调整或者上市公司的经营策略调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无法充分实现,
可能会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受到影响。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
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六、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
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改变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审核,并由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
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或拒
派代表担任监票人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
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
见后,为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
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
金份额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
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
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同一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
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类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建信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
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
选取适当的时机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
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具体费率水平
详见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其总额的
25%。
届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正式收取销售服务费后,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N÷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N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确定的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计算,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告收取基金
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
的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在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资产应符合以下
比例范围限制: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
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
的阶段性变化,适当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
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
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6)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
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
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法律、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账款、其他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
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
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
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4、除依本《基金合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
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
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
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含住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文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001
联系人:郭雅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
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
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
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
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技术系统,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含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
票据、可转换债券以及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具有良好业绩成长潜力并具备投资
价值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
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六个月开始。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C.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3)、6)、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E.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
销的证券;
H.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I.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
能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I、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A.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B.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
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
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自营账户以及该账户在相关监管部门的备案。基金持有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工作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在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
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
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在基金资产净值核对时发生净
值不一致的情况,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则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F、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等内
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
为永久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
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6月
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泄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秘密
等,因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回复原状,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关于本基金香港份
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
定。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交易日,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证
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8-18
2 关于新增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建信旗下部分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6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兴业银行银银平台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7-20
投资者可通过《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
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优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