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重要提示
1、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24年8月28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4〕1215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东财基金”),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本基金暂不开通网下股票认购)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5、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3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本基金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已购买过由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8、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1、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30亿元(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
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不超过30亿份(折合为金额30亿元人民币),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累计有效申请份额总额超过30亿份(折合为金额30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亿份/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
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当认购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30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投资者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形,实际的认购费用以办理认购申请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dongcaijiji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上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咨询认购事宜。
14、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敬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站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股票期权的特定风险;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跟踪偏离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退市的风险、申购赎回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场内交易,并由选定的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16、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西藏东财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SH50ETF
扩位简称:上证50ETF东财
基金代码:530050
认购代码:530053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其备选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0-107
联系人:周芸
联系电话:021-2352-6999
传真:021-2352-6940
网址:www.dongcaijijin.com
3、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各发售代理机构具体业务办理情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3日。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三、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二部分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一、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
2、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元
认购佣金=1.00×1,000×0.8%=8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3、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二、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能否撤销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1.00×50,000×0.80%=400元
认购金额=1.00×50,000×(1+0.80%)=50,400元
净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50,000份,认购费率为0.80%,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5元,该投资人需准备50,400元资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后,可得到50,005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50万份 0.80%
50万份≤认购份额<100万份 0.50%
100万份≤认购份额 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申请多次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三部分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开户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发售代理机构。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者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已购买过由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其拥有的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二、网上现金认购程序
1、业务受理时间
2024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13日9:30-11:30和13:00-15: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指定交易。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网下现金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9:00至17: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1)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个人)》、《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版)》;
(2)阅读并确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中的内容;
(3)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4)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
(5)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6)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投资者分类告知函》的回执;
(7)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填妥并由本人签字的《ETF基金认购业务申请表》;
(8)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阅读确认并由本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9)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已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个人印鉴(签字)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
(10)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3、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机构/产品)》,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署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表》;
(2)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传真委托协议书》;
(4)提供有授权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机构版)》;
(5)提供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
(6)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7)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8)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9)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10)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指定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证明复印件或银行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1)如是金融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等;
(12)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及投资者分类告知函》的回执;
(13)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4)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5)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已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ETF基金认购业务申请表》;
(16)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7)办理认购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或加盖预留印鉴的网上银行付款凭证或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18)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4、资金划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户,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柜台账户,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投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
本公司直销柜台账户如下:
户名: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0332960004005803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溪支行
大额支付号:103290036068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直销柜台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注意事项
(1)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且为整数)。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简称或基金代码。
(3)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4)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最后一日17:00之前未足额划到指定基金直销柜台账户;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3日,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
投资者在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四部分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第五部分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55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2352-6999
传真:021-2352-6940
联系人:周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一、销售机构”相关内容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伍鹏
电话:0755-2189926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2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胡本竞
联系人:曾浩、胡本竞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指数许可使用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