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8月18日在《证券日报》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该议案
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
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31日,即在2021年8月3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
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1年8月18日起, 至2021年9月21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
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
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
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
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
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
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
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
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
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
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
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方式:010-65543888-806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9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和《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变更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运作、投资、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全球
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
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8月19日
附件二: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
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 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
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
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
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全球机遇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
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
权。 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
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
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和《建信
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对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为“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调 整基金份额,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基金备案的相关内容,增加有关基金转型、历史沿革及存续的相关内容,并根
据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等内容进行修订。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对原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补充与修订。
(二)调整基金份额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在每一份额类别内,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
再分为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三)对“基金的投资” 的修订
修改了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及风险收益特征,详情请见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四)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精确度修订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
(五)增加自动终止条款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将自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转型后基金费率为: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20万美元 1.20%
20万美元≤M<40万美元 0.80%
4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40%
M≥100万美元 每笔150美元
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0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5%
30日≤N<90日 0.3%
N≥90日 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日 1.50%
N<≥ 7日 0
基金管理费率 年费率0.80%
基金托管费率 年费率0.25%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年费率0.3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长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
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所属部分 原文 修改后
全文 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第一部分前
言
一、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
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建信
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
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
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纳斯达克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由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全球机遇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
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
括:标的指数变更风险、指数下跌风险、指数波
动风险、跟踪偏离风险、开通外币申赎的风险、
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的风险等。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
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
率变动风险。
第二部分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建信全球机遇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