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等级 ............................................... 11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六、基金备案 .....................................................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7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8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9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7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一、业务规则 ................................................. 83
二十二、违约责任 ................................................. 84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8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86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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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汇丰晋信
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
存款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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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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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
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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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
布,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05年3月25日颁布,同年4月1日
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汇丰晋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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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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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
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
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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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债券回购收入、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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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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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争取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率。
(五)投资理念
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保证充分流
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的稳定收益,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低、收益稳定、可
以随时变现的现金替代产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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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等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级和B 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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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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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八)基金认购申请的受理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
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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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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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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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
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为
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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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
账户内当前累计未付收益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
未付收益为负,且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则不兑付
当前账户累计未付收益;否则将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
当前账户部分累计未付收益,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于T+1 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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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
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