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21 年 4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中证 500 质量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45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管理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股票型 ETF 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风险、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5、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
得卖出和赎回;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
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
违约,将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
受到影响。
6、本基金投资目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500 质量成长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投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
标的指数市场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指
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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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份股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
风险。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目录 ..................................................................................................................................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第二十五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案 ...................................................................... 11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6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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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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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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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指引》(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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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
算及相关业务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其不时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
定
4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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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 500 质量成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
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
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
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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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
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完全复制法:指跟踪指数的一种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的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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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号 3 层 3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 年 7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吉瑞联系电话:010-6810582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
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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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
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
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教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
圳品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
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
院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鹏扬中证 500 质量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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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
投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