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2
【重要提示】
一、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021 年 4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21]142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
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
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以及其所代表的
股票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三、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指数代码:931494)。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
名后 20%的证券;
(2)选取属于如下中证四级行业分类的证券:消费电子产品、通讯终端设备、
通讯传输设备、光电子器件、电脑与外围设备、电子设备及仪表制造商、电脑及电
子设备经销商、半导体、新能源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等;
(3)在上述证券中,选取业务涉及智能手机、耳机、可穿戴设备等消费电子
产品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元器件生产:处理与存储芯片、PCB/FPC、功能部件、结构件、电池等;
? 整机品牌设计及生产:ODM 厂商、OEM 厂商、品牌厂商等;
(4)将待选样本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
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四、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基金中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面值开展基金
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发售面值或 1.00 元
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合规性
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定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
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
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参
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
当日起可卖出。因此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代理券商若发生交收违约,将导致投
资者不能及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
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关于“风险
揭示”的相关内容。 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特殊风险,如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发行人、境外发行人、中国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五、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
目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42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6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4
6
一、绪言
《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平
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7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证消费电
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8
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
和规定,及发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9、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9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3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10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
构
37、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
告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相关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11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标的指数:指中证消费电子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8、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9、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
司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60、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12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标的指数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
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
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6、同期标的指数增长率:指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
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73、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
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74、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5、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76、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指为信用衍生品交易提供信
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7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13
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7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
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
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1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15
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宁先生,董事,硕士,1973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银行、中银香港和德勤公
司。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中心资金部总经理,兼任
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安科海外财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马琳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华永道、香港汇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
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及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
理,自 2018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兼任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 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
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
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崇
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 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 年生。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
球科技团队主管。 16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