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21】223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90%。 3、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选取业务涉及稀有金 属采矿、冶炼和加工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证券;
(2)在上述待选证券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序,选取排 名靠前的 50 只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 50 只时全部纳入。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其中,调整市值= ∑(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 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 和 1 之间,以 使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 15%,前五大样本合计权重不超过 60%。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6 月和 12 月的 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
权重因子随样本定期调整而调整,调整时间与指数样本定期调整实施时间相 同。在下一个定期调整日前,权重因子一般固定不变。
(2)临时调整 特殊情况下将对指数进行临时调整。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
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等情形的处理,参照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投资者可以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sindex.com.cn/) 免费查询指数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同时,由于本基金是跟踪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 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 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 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的退市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投资者申购、 赎回失败的风险以及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 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 复制策略,跟踪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 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稀有金 属主题指数的沪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的深 市成份股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6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29
第一部分 前言
《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富中证 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稀有 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 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 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26 弄 1 号 3 层、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 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 座 3 楼、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 年 4 月 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董事。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 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
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 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 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 泰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 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 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 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 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
政厅副主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 主任、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济师。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 司,安徽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 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 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2010 年 6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 部稽核专员、总监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 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 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雀巢(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 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 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郜哲先生,北京大学理学博士,研究生学历,七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先后担
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 员。2017 年 4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中证 1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小企业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
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人工智能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债-0-5 年中高等级信用债收益平衡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债-安徽省公司信用类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李孝华先生,南开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金瑞期货研究所贵金 属研究员、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设计师、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 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9 年 10 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富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富中证证券公司先锋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 炜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