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中证稀有 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 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8、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 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30、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2、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3、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3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标的指数:指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 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 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 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 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 称 IOPV
60、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 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 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富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在正常市
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20%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稀有金属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 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 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减、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募集期间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 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等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根 据《业务规则》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按交易 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 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 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场内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
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 ETF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 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 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 基金的开放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 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